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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6年版本
《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发布时间:2022-07-12 13:26:53 -
安徽省《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8年版有效期延至2024年4月30日
安徽省《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宜政发〔2015]14号)规定,为保持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经评估审查,市政府决定,延长《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宜政发〔2018〕15号)实施期限至2024年4月30日
发布时间:2022-07-11 14:28:23 -
安徽省《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20年版本
安徽省《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安徽省马鞍山市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数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区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发布时间:2022-07-07 13:30:45 -
安徽省《凤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最新版已于2021年公布实施
安徽省《凤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徽省凤阳县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房价格设定安置优惠价、综合建设成本价、市场评估价三个价格,安置价系给予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同面积部分一定价格优惠,优惠后的安置房安置均价较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均价高200元 ㎡左右。
发布时间:2022-07-04 16:52:28 -
安徽省《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征收农村住宅超出一户一宅人均面积100平方米标准部分不予补偿,已于2021年公布实施
安徽省《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六条 安徽省淮南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货币补偿:(一)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已登记发证的住宅,其货币补偿标准为:1 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按批准建筑面积予以100%补偿。2 已登记发证的住宅,按证载面积予以100%补偿。符合“一户一宅”且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内建设的住宅,人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按补偿标准的100%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以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计算补偿面积,按补偿标准的100%补偿;
发布时间:2022-07-04 14:50:42 -
安徽省《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1年版本
安徽省《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三十四条 安徽省阜阳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除被征收人同意外,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发布时间:2022-07-04 13:24:31 -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于2021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22-06-27 16:50:19 -
安徽省《五河县城镇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3年版本
安徽省《五河县城镇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及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第十四条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发布时间:2022-06-27 13:58:38 -
安徽省《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3年版本
安徽省《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第十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内部承包土地的农民所有,按以下规定支付:(一)总额的30%支付给被征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其使用管理由乡、镇(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监督;(二)总额的7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土地的农民,用于生产生活。
发布时间:2022-06-27 13:50:57 -
安徽省《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规定》2022年未调整将继续沿用2013年版本
安徽省《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第十条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一)安徽省蚌埠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统一发布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按900元 亩执行。(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农用地标准执行,不支付青苗补偿费。征收农民宅基地时,享受产权调换房屋所占的土地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6-27 11:27:59 -
安徽省《固镇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2022年未调整将继续沿用2018年修订版
安徽省《固镇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第十八条 安徽省固镇县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面积按1:1 05进行调换安置,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互补差价。商业经营性房屋按1:0 85不找差价调换安置,或按被征收沿街商业经营性房屋核定面积1:1互补差价安置,以用于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互补差价
发布时间:2022-06-24 13:57:11 -
安徽省《怀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9年版本
安徽省《怀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怀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业损失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发布时间:2022-06-24 13:46:30 -
安徽省《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1年版本
安徽省《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安徽省蚌埠市对住宅房屋价值补偿金,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也可以选择按政府确定的优惠价格计算。政府确定的优惠价,以被征收住宅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结合被征收住宅的具体结构、楼层等状况,按下列公式确定:住宅价值补偿金=(被征收住宅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平均单价-200元 平方米-被征收住宅结构差单价-被征收住宅楼层差单价)×被征收住宅有效建筑面积
发布时间:2022-06-24 13:36:06 -
安徽省《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公布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方式,2022年未做调整继续沿用2013年版本
安徽省《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安徽省宿州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结合认定面积确定。公式如下:货币补偿款=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认定面积第十九条 安徽省宿州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按照市场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公式如下: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认定面积
发布时间:2022-06-23 13:5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