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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安徽阜阳征地拆迁维权案
赵先生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拥有合法房屋,现面临征收拆迁。在针对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向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将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到合理的补偿。赵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经人介绍赵先生与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取得了联系,且聘请了梁开贵、蔡晓仪两位拆迁律师代理自己维权。 现在两位律师已经正式介入了案件的操作,第一时间制定好了维权方案,在接下来的维权过程中两位律师将会依法启动法律程序,切实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权利。
发布时间:2016-06-29 17:29:21 -
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广西南宁征收维权案
委托人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青环路(青山园艺场)瓦窑村的房屋被违法强拆,其违法强拆已经被确认为违法。准备提起国家赔偿,在违法强拆之前相关的政府部门做出了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复议后没有收到复议决定,其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是申请国家赔偿重要前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到合理的补偿。委托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经人介绍委托人与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取得了联系,且聘请了王立江、李鄂陵两位拆迁律师代理自己维权。 现在两位律师已经正式介入了案件的操作,第一时间制定好了维权方案,在接下来的维权过程中两位律师将会依法启动法律程序,切实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权利。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010-63797888/010-56225888 拆迁维权QQ群:38481145 新浪微博: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6-06-28 17:30:12 -
2016年6月28日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代理拆迁律师:顾冬庆(电话:13321195800)邱萍萍(电话15110179062) 地点:潞城市人民法院 时间:2016年6月28日上午8:30 索关
发布时间:2016-06-27 17:58:22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最新版已于2021年11月进行立法调研为新法修订奠基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1月19日、22日、23日,市规划资源局组织召开三场立法专题调研会,对《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的意见和建议。相关规定与土地管理实践之间的差异、土地管理工作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希望通过立法解决的具体困难问题以及相关建议,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征地房屋补偿、宅基地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与会人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各区局提出了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将为《办法》的修订奠定扎实基础。
发布时间:2022-06-08 15:39:06 -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拥有多处宅基地的村民不能对原有住房进行改建、扩建或者翻建,已于2019年5月5日起施行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禁止建房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得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或者对原有住房进行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一)拥有多处宅基地的;(二)已有宅基地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情况,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整改的;(三)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的;(四)离婚户对宅基地及住房权益未处置完毕的;
发布时间:2022-06-08 14:52:06 -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22年暂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1年版本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的行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发布时间:2022-06-08 14:50:10 -
河北省《邯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邯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九条 河北省邯郸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项目征收范围,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区域内公布。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改变房屋用途;(三)分割转让和分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布时间:2022-06-07 14:56:44 -
河北省《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最新版于2022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河北省保定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红线图,拟定房屋征收范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改变房屋用途;(三)分割转让和分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房屋租赁;
发布时间:2022-06-06 15:19:45 -
河北省《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对影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查处,应当遵循“应拆尽拆、先拆后罚”的原则
河北省《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河北省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影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查处,应当遵循“应拆尽拆、先拆后罚”的原则。第六条 河北省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行为的查处,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查决定分离制度,同时所属督察、法制、监察机构应当对案件查办的过程进行监督。
发布时间:2022-06-06 14:54:43 -
河北省《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最新版即将公布实施,已于2021年12月8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河北省《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按照市政府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市住建局起草了《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送审稿)》送我局审查。按照工作程序,我局对送审稿进行了初步审查修改,形成了《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2年1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发布时间:2022-06-02 15:53:48 -
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自2016年5月5日施行,之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本办法执行
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条 凡在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规划占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相关事宜,按《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适用自二○一六年五月一日后启动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之前启动的项目仍按石家庄市政府已批准的补偿标准执行。
发布时间:2022-06-02 15:05:18 -
河北省《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2年暂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6年版本
河北省《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货币补偿费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货币补偿费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在交付房屋时,结清差价款。
发布时间:2022-06-02 14:50:26 -
河北省《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作出了规定,自2021年8月10日日起施行
河北省《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作出了规定,自2021年8月10日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河北省石家庄市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在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进行产权登记的建筑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当遵循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正当 "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2-06-02 14:34:49 -
京平开庭公告(2016.6. 27—2016.7.8)
2016年6月27日至7月8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维权团队的律师们将前往浙江金华、陕西西安、山西潞城、吉林长春、四川成都、浙江杭州、湖南衡阳、湖北宜昌、山西吕梁、湖北神农架等地参加拆迁维权诉讼的开庭审理。在开庭地附近,正在遭遇征地拆迁维权难题的拆迁户可持身份证,按开庭公告的时间、地点准时到达相应法庭参加庭审旁听,学习拆迁法律维权知识,欣赏精彩民告官案件审理。在庭审后有需要咨询拆迁维权事宜的,也可提前与拆迁律师预约。望遇到拆迁难题的拆迁户抓住难得的学习、咨询机会。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拨打电话010-63797888转客户部或者登录访问京平拆迁律师网 http://www.jinglawyer.com/。 (一)2016年6月27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撤销行政复议纠纷 代理
发布时间:2016-06-27 18: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