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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城市拆迁案例:一封检举信的作用
【写在案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大踏步前进,中国的发展之迅猛令世界为之感叹。但是经济快速发展必然相伴种种社会矛盾。其中商业项目的建设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正是商业项目的肆意占地无情的碾压了部分群体的利益,甚至把他们推向了无边的深渊。商业项目建设拆迁过程中,个别单位会利用制度上的不健全屡屡侵犯拆迁户的利益。其中暴力、违法强拆等行为也正在周而复始的上演。在拆迁的大潮中山东省济宁市也避免不了大范围拆迁的命运。李春(化名)老家在济宁的农村,在几年前的拆迁中,用拆迁补偿款在淄博市靠近市中心
发布时间:2013-03-20 15:22:29 -
吉林长春城市拆迁案例:签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还能反悔么?
【写在案前】 金红居住在吉林省长春市的某社区,2008年对其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 2008年7月8日,金红收到了当地县国土资源局下达的《关于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2008年8月29日收到了当地法院发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称已受理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金红强制执行限期腾地通知一案。 2008年10月16日,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对金红一户的《责令限期腾地通知书》,责令金红5日内自行腾出土地,逾期该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金红拒绝腾房。 2008年11月3日,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递交了《土地行政
发布时间:2013-03-05 22:06:25 -
江苏农村拆迁案例:面对暴力拆迁该如何处理
【写作案前】 近些年,拆迁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呈现出日益上升的趋势,国家对此也格外的重视,颁布了许多政策、法律规定以对此进行有效的控制。经过了国家的调控,违法强拆尤其是暴力拆迁已经少之又少了。但是谁又能把保证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呢?今天,我们就对大家在面对暴力拆迁的时候,该如何进行妥善的处理进行指导。 陈某等十几户拆迁户的遭遇是这样的:陈某等人住所地的镇政府与拆迁办(开发商)沆瀣一气,对陈某等十几户的土地,进行违法的暴力违法强拆。具体地说就是,镇政府在没有任何许可证或者手续、没有任何
发布时间:2013-03-19 15:28:00 -
江苏农村拆迁案例:空白拆迁安置协议之效力
【写在案前】 近几年,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拆迁的风波在华夏大地逐渐蔓延开来,随之而来的各种社会问题,法律问题也屡见不鲜。本案中,江苏省泰州市的12户农民因为缺乏法律意识,相信开发商和村委会,与开发商约定了口头协议,并与开发商各自签订了一份空白的拆迁协议。从而导致了该公司以协议为证据把这12户农民告上了法庭,但是协议的内容与双方当时的口头承诺大相径庭,开发商要求按照合同履行,请求法院判决陈某等12户立即腾房。陈某等12户居民经多方打听,把此事委托给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维权团队,事务所经过研究讨
发布时间:2013-03-20 15:10:37 -
湖南农村拆迁案例:农村违法多占地怎么赔?
【写在案前】 赵旭(化名)先生是湖南某村村名,与其他12户农民共属同一村小组。其承包了所在村土地,于2024年12月31日才到期。然而2009年初,当地国土资源局要求收回赵旭等村民的土地,名义是县重点工程。这几亩地是都是他们自家谋生的手段,生活来源全靠这几亩地。本以为当地机关会给与合理补偿,足以让自己维持日后生计。然而当大家看到补偿标准时,都傻眼了,补偿标准为每亩3万元。这种补偿标准怎能使自己过上原有的生活水平呢?此告示一出,12名农户都很气愤,没有一人同意。于是,大家便走上了维权之路。 赵旭等先到各级政
发布时间:2013-03-20 15:13:39 -
2013年1月29日四川广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广安区公安局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安全职责之诉 当事人: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程东胜律师,张波律师 开庭时间: 2013 年 1 月 29 日上午 9 点 开庭地点:广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3-05 21:48:39 -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解析
城市房屋拆迁既关系到城市建设能否顺利进行,又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这一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专业要求高,是各种观念和各方利益的交叉点,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处理不好对社会影响较大,极易引起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据某省信访局2001年度信访接待统计资料显示,因城市房屋拆迁而引起的上访、咨询占该局全年信访量的28.7%。 一、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 (一)涉诉客体的特殊性。 从我国的立法体例来看,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已经纳入房地产法律规范的范畴,它具有明显的商法性质,和一般的房屋案件相比有着
发布时间:2013-03-22 15:16:39 -
拆迁办是否构成了犯罪——邸顺红律师
最近,代理了一个关于非法拆迁的案件。这个案件与其他的案件相比有一点特殊性。就是拆迁办在没有向房屋所有人出示任何合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房屋。造成房屋所有人没有办法获得补偿。因为,在失去了房屋的情况下,对于房屋的估价及装饰装潢附属设施的估价都是无法进行的。而对于没有向所有人出示拆迁手续,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进行拆迁,是一般的民事违法行为,还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直至触犯了我国的刑罚应受到刑事处罚。 我们认为此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情: 2009 年 11 月 13 日,烟草物流周边环
发布时间:2013-03-04 20:15:56 -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为了规范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江山市市
发布时间:2022-07-05 10:4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