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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置步骤
(一)查明事实阶段 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二)处理和处罚阶段 1.处理和处罚的程序 第一步按时间分类分流。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从违章建筑形成时间、所处地域、产生的影响三个方面提出了三从宽三从严的方针,对现在处置违章建筑仍有参考意义。故此就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的
发布时间:2013-03-18 13:55:48 -
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处置原则
国家建设项目、市政工程等公益拆迁行政机关在作出房屋拆迁安置裁决时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这一原则也是《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所确立的原则,是解决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包含违章建筑在内)的基本原则。故此,行政机关在处置违章建筑时应当查明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用途等因素,妥善处理。 2.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原则 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所明确的依法行政的两项原则,应当贯穿于行政机关处理拆迁问题的始终。由于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3-18 13:52:46 -
非法违法强拆中的正当防卫权
非法违法强拆{ www.jinglawyer.com },是指拆迁办或者征收人未有合法拆迁手续,或未履行合法的拆迁、征收程序,而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具体的表现形式一般是先限制房屋所有权人的人身自由,然后推平房屋,或者偷拆、黑拆、以违章建筑拆除建的形式代替拆迁等。 正当防卫权,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
发布时间:2013-03-14 16:47:36 -
非法违法强拆是否构成犯罪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www.jinglawyer.com }正式实施;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出台。无一例外新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法治的进一步完善,对于底层拆迁户又多了一层法律保护的外衣,实际情况真的如此吗? 笔者在新法施行后仍不断接到被违法强拆户的咨询及委托,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绝大多数违法强拆均未履行任何司法程序,属
发布时间:2013-03-14 16:45:32 -
浅析农村土地的三大问题
近日,重庆发布了允许以土地承包权直接入股的新政策,7月4日,两位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学界的广泛关注。其实这一消息最初肇源于一份文件《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工商发〔2007〕17号)。这份普通的文件中推出的新政设想多达50条,有关农民土地承包权入股的提法是该文件的第16条:支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条件
发布时间:2013-03-14 16:01:02 -
吉林城市拆迁案例:签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还能反悔么?
【写在案前】 金红居住在吉林省长春市的某社区,2008年对其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 2008年7月8日,金红收到了当地县国土资源局下达的《关于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2008年8月29日收到了当地法院发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称已受理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金红强制执行限期腾地通知一案。 2008年10月16日,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对金红一户的《责令限期腾地通知书》,责令金红5日内自行腾出土地,逾期该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金红拒绝腾房。 2008年11月3日,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递交了《土地行政
发布时间:2013-05-09 10:23:56 -
乡村河南到城镇河南的鸿沟:资金易得拆迁难行
编者按:这是一场将彻底改变中国农村的运动,古老乡村将在此被拦腰斩断,一部分停留在以前,渐渐消失;另一部分则搭载城镇化继续向前。为探究城镇化新方式农村社区化遇到的问题,证券时报记者走访河南济源、许昌、驻马店三地,了解了社区化所采取的资金运作以及遇到的难题。 温家宝总理的两次视察,让陈曹乡这个河南中部的农业乡镇名声大噪。如今,这个乡镇正在加紧马力兴建4个新型农村社区,并计划以7个社区的方式将7.6万人口尽揽其中,为此需要花费35亿元。 陈曹乡位于河南许昌市东北20多公里处,在许昌县属穷乡之列。陈曹乡有7.6万
发布时间:2013-03-15 17:33:18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解读
《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目的是为了终止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回复到圆满状态,所以不能像《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条关于房屋征收范围的规定那样,就房屋本身而狭隘地理解征收范围,或者根据《物权法》第六章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依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与非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来理解房屋,而须以城乡规划法为基础,以建筑区划观念为指导,系统地理解被征收土地上包括房屋在内的一切地上定着物。这种理解方式虽然有可能偏离《征收与补偿条例》所用规范用语的文义,但非如此不能更好地确定补偿范围,实现公平补偿。 按照城乡规
发布时间:2013-03-13 10:51:18 -
城市房屋拆迁和公共利益
城市房屋拆迁 和公共利益 既然《拆迁条例》为开发企业和地方政府合谋侵犯私权和公共利益提供了制度性机会,那么,就必须否定后重建。但否定《拆迁条例》与否认 城市房屋拆迁 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在现有的制度中是否有必要保留拆迁制度,需要以公共利益为判断依据,而不只是私人利益。如果客观上不存在或不能证明有公共利益,政府既不应当征收,更不应当拆迁。毕竟拆迁不只是毁灭私人房屋,同时也是在浪费社会财富。所以,在决定是否需要拆迁制度以及如何重建拆迁制度之前,基本前提是城市房屋拆迁中是否有公共利益存在。公共利益因具有不确定性、发展性、开
发布时间:2013-03-13 10:25:00 -
城市房屋拆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所带来的日新月异的变化,作为一个城市或地区的公众是普遍受益的。但是在旧城区改造的过程中,因房屋拆迁所带来的各种利益之间的矛盾也凸显出来,与之相关的冲突大量出现,而一些矛盾争议在处理上的方法不当,导致事态升级,引发上访告状及群体事件,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尤其是法律上的漏洞以及如何完善,是我们应该关注的紧迫问题。 一、 城市房屋拆迁 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范滞后。长期以来,我国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一直沿用国务院1991年制定的、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发布时间:2013-03-13 10:24:34 -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若干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正确确定拆迁和裁决的主体,尽量避免政府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局面。 应当说,在政府职能的转型时期,让政府完全退出在城市改造和建设上的直接参与和干预,是不现实的。但应尽量淡化政府机关的市场主体色彩,特别是对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公益项目的建设,政府应尽量退到幕后,让企业法人等市场主体到前台唱主角,政府只起一个制定规则和运用规则进行管理和裁决的作用,避免与民事主体之间的直接对立。既然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都要由市场主体来经营,那么像房地产开发这样的经营项目,政府机关就更应该退避三舍了。
发布时间:2013-03-13 10:11:13 -
城市拆迁案例:六大问题必须破解
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它在改善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促进旧城区改造和城市环境改善等方面作用明显。然而,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也不断出现大量的拆迁纠纷,有的地方还出现过激行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现实的做法还是需要重新修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尽快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收与补偿条例》),通过法律构建一个新的利益平衡机制。 就拆迁而言,这个利益平衡机制至少涉及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评估争议处理机制、房屋征收的司法程序、征收补偿标准、政府在拆迁补偿
发布时间:2013-03-13 10:10:30 -
解决城镇拆迁中的问题
纠正城镇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是我省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建设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印发了《黑龙江省建设厅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专项治理措施和工作方案》等文件,就当前拆迁信访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违章建筑 的认定、拆迁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依法进行拆迁信访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完善了房屋拆迁法规政策;加强了房屋拆迁市场监管;处理城镇房屋拆迁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取得阶段性成果,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今年全省建设行业将继续把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作
发布时间:2013-03-13 10:04:28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解读
《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目的是为了终止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回复到圆满状态,所以不能像《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条关于房屋征收范围的规定那样,就房屋本身而狭隘地理解征收范围,或者根据《物权法》第六章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依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与非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来理解房屋,而须以城乡规划法为基础,以建筑区划观念为指导,系统地理解被征收土地上包括房屋在内的一切地上定着物。这种理解方式虽然有可能偏离《征收与补偿条例》所用规范用语的文义,但非如此不能更好地确定补偿范围,实现公平补偿。 按照城乡规
发布时间:2013-03-06 21: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