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拆迁案例】划拨地征收只给700元一亩?法院判了11.33万,前后差了十六倍
划拨地征收案例:700元/亩到11.33万/亩,相差16倍
“划拨地本来就是国家的,征回去没多少钱补。”很多人听完就蔫了,觉得这话没毛病,自己没掏多少出让金,能补点就行。
但河南这起案子,把这笔账彻底算明白了:同样一块国有划拨土地,征收方按700元一亩补,法院最终按11.33万一亩判,前后差了十六倍。
事情是这样的。三姐弟通过继承,拿到了早年从当地乡政府受让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当年建了市场,还修了配套护坡。后来水库移民搬迁,这块地被划进了征收范围。
已开发部分的房屋和附属物补偿,早先已经结清。但剩下未开发的空地,双方在补偿上差出了天壤之别。
征收方出的补偿决定,算下来未开发的地只给700元一亩,护坡也只按造价的30%补。当事人不服,一路打到法院。
一审法院直接撤销了这份补偿决定,判令征收方支付土地补偿、护坡补偿合计五百四十九万多,还要从2017年搬迁通告发布那天起算银行存款利息。
征收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笔补偿差,核心差在三笔账上
很多人划拨地征收拿不到合理补偿,不是法律不支持,是这三笔账没算明白,被对方牵着走。
土地账——划拨地征收,不是无偿收回
这是最容易被绕进去的一笔账。
征收方常说的逻辑是:划拨地是国家无偿给你用的,现在收回去,本来就可以无偿不给钱,补你一点都是照顾。很多人自己也这么觉得,于是补偿标准再低也不敢争。
但这笔账根本不是这么算的。只要是合法取得、有使用权证的国有土地,不管是划拨还是出让,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益。征收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应当参照当地的土地基准地价给予补偿,不能拿“划拨”两个字当压价的借口。
本案里的土地,当事人当年交了出让金、办了正式的使用权证,权利清清楚楚。最终法院参照当地二类划拨用地基准地价,按11.33万一亩计算补偿,直接推翻了700元一亩的低价。
面积账——已开发多少,不是征收方说了算
第二笔容易糊涂账,是面积认定。
征收方说你这块地已经开发了28.65亩,没开发的只剩26.93亩,很多人就默认了,觉得官方测的不会错。
但法律上,土地面积、权属、地上附着物这些情况,举证责任在征收方。不是对方说多少就是多少,得拿出完整的调查材料、双方确认的面积凭证才算数。
本案就是这样。征收方拿出一份调查报告,说已开发28.65亩,却拿不出报告的附件,也没有土地调查登记的佐证材料。反倒是之前的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已开发面积是14.27亩。
最终法院按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口径来算:已开发的少,未开发的就多,多出来的面积,全都要按标准补钱。
利息账——补偿拖着不给,不能白拖
第三笔很多人根本想不到要算,就是利息。
很多征收项目,地占了、房拆了,补偿款却迟迟下不来。大部分人只会一遍遍催,从来没想过还能要利息。
但征收补偿有法定的支付节点,搬迁通告正式发布之后,补偿就该及时足额到位。逾期不支付的,就等于占用了你的资金,就得承担对应的资金成本。
本案法院就明确支持了这笔利息:以应付的总补偿款为基数,从2017年3月搬迁通告发布那天算起,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一直算到实际付清那天为止。不是对方想拖多久就拖多久,拖得越久,要付的钱越多。
最后说四句实在话
(都是划拨地征收里实打实的经验,遇到了直接用)
第一,别信“划拨地不值钱”的话。合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征收必须给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当地同期基准地价,不是对方说多少就是多少。
第二,面积有争议,先让对方拿证据。征收方主张已开发面积、剩余面积,得拿出完整的调查材料和双方确认的凭证。拿不出有效证据的,你可以主张按有利于自己的口径计算。
第三,配套附着物,该赔就得赔。护坡、围墙、场地硬化这些土地配套设施,只要是合法建设、为开发土地所需的,征收都要足额补偿,不能随意打折扣。
第四,拖欠补偿,记得要利息。补偿款本该搬迁时就结清。如果征收方长期拖欠,记得主张逾期支付的利息,从应当付款那天算起,这是你应得的权益。
国有划拨土地征收的误区,真的比想象中多。很多人不是拿不到该拿的钱,是从一开始就觉得“划拨地不值钱”,自己先把自己的权益打了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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