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您的位置: 首页 > 律师讲堂 > 律师说法 > 棚户改造拆迁补偿胜诉案例:棚户改造房屋因拆迁补偿早强拆维权案...

律师说法

棚户改造拆迁补偿胜诉案例:棚户改造房屋因拆迁补偿早强拆维权案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7-17

棚户改造拆迁补偿胜诉案例:棚户改造房屋因拆迁补偿早强拆维权案
 
在山东济宁一起棚户区改造引发的拆迁纠纷中,当事人王先生的合法房屋在棚户改造项目中被纳入征收,经过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代理,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公正判决:
 
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和济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某县人民政府针对王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案例初始情况​
 
王先生是山东济宁某县居民,在当地拥有一处房产。该房产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由于在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上未能与相关方达成一致,且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王先生的房屋遭到了强拆。这一突发状况让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在这种情况下,他选择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吴国强律师刘宏国律师,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本案的办案经过及律师收集相关证据方式​
 
在整个维权过程中,京平拆迁律师发挥了关键的指导作用。首先,律师指导王先生向某县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明确请求公开征地批文、征地红线图、征地批文报批前的征地告知书、履行征地报批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一书四方案” 等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的文件。这一步骤的目的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与征收拆迁相关的关键信息,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当某县政府仅提供征地批文复印件,未提供其他材料时,律师协助王先生向济宁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希望通过复议程序纠正某县政府的不当行为。在复议申请被维持后,律师没有气馁,立即指导王先生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证据收集方面,律师主要围绕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王先生的申请材料、某县政府的答复、济宁市政府的复议决定等展开。他们认真研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某县政府作为信息公开主体的法定职责,同时整理王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某县政府提供的征地批文复印件,济宁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这些材料都成为了庭审中有力的证据,用以证明某县政府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以及济宁市政府复议决定的不当。​
 
三、案件的开庭审理结果​
 
在庭审中,某县政府辩称已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程序答复,正确履行职责,且王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范围;济宁市政府也声称其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等。​
 
对此,京平拆迁律师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指出,某县政府作为信息公开主体,仅提供征地批文复印件,让王先生到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其他信息的行为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济宁市政府维持的复议决定于法有违。​
 
最终,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和济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某县人民政府针对王先生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行政行为。​
 
四、专业意见和建议​
 
从律师角度来看,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依法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这是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基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政府部门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有义务按照申请人的合理需求,依法、全面、及时地公开相关信息。
 
在本案中,某县政府仅提供征地批文复印件,未提供其他关键材料,显然没有履行法定的信息公开职责。而济宁市政府维持原答复的复议决定,也未能纠正这一不当行为。这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面对类似情况时,要清楚自身的合法权利,当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时,要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

本网站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点击拨打010-6379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