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城市拆迁补偿案例分析:房屋面临征收申请公开批文被驳案件。本案主要讲述了陈先生系贵州省铜川市某村村民,其房屋面临征收。为核实征收合法性,陈先生于2019年10月25日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公开房屋所在地被征为国有的批准文件,后得知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的《XXX号批复》涉及其房屋所占集体土地。陈先生先提出复议申请,收到维持的复议决定,后又收到第二份复议决定,该决定以没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在京平拆迁律师杜红梅律师、刘丽薇律师的指导下,陈先生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陈先生作为集体组织成员,通过与村民互换承包地修建房屋且房屋在批复范围内,与批复有利害关系,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贵州省人民政府以未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否认陈先生是实际使用人并驳回其复议申请不妥。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贵州省人民政府的第二份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要求其就陈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在本案中,如何向当事人解释法庭的判决结果:
首先,法院判决撤销了贵州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第二份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这意味着这份决定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影响您权益的依据。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判决,是因为法院经过审查和认定,认为省政府以您置换土地没有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否认您是该地块房屋所占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并以此为由驳回您的复议申请,这种做法是明显不妥当的。
其次,法院还判决贵州省人民政府就您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给了您一个新的机会,让省政府能够更加全面、准确、合法地重新审视和处理您的复议申请。
比如说,省政府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充分考虑您是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以及您通过互换承包地修建房屋且房屋在《XXX号批复》范围内这一事实,不能再随意以没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您的申请。
总之,这次的判决结果对您来说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为您争取合法权益开辟了新的道路。但接下来,我们还是要密切关注省政府的重新处理结果,做好相应的准备。
二、在本案中,京平拆迁律师通过以下努力为当事人赢得纠纷:
首先,指导陈先生进行合法、有效的证据收集和整理。陈先生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了房屋所在地被征为国有的批准文件,为后续的维权行动奠定了基础。
其次,对案件的关键法律问题进行了准确的判断和把握。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先生是否具备就《XXX 号批复》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并通过对事实的梳理和法律的分析,指出陈先生作为集体组织成员,通过互换承包地修建房屋且房屋在批复范围内,与批复具有利害关系,具备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
再者,针对贵州省人民政府以陈先生置换土地未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否认其实际使用人的观点,京平拆迁律师据理力争,指出这一理由的不妥之处,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观点。
最后,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为陈先生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清晰地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使法院能够支持己方观点,最终为陈先生赢得了胜诉判决。
三、在本案中,京平拆迁律师主要利用了以下证据和法律依据:
涉案证据:
陈先生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收到的答复,证明了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了《XXX 号批复》且与陈先生房屋所占集体土地相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认可陈先生的房屋在《XXX 号批复》范围内,这一认可成为关键证据,表明陈先生与该批复存在关联。
法律依据:
基于陈先生是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其通过合法方式(与同村村民互换承包地)修建房屋,房屋在批复范围内,从而依据相关土地管理和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认定陈先生与《XXX 号批复》具有利害关系,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
针对贵州省人民政府以陈先生置换土地未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否认其是实际使用人并驳回复议申请这一行为,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这种理由明显不妥,不符合法律对于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和行政复议资格认定的要求。
四、在本案中,如果没有京平拆迁律师的介入,会有怎样的发展:
首先,陈先生可能无法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比如对于自己是否具备就《XXX 号批复》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这一关键争议焦点,可能无法清晰地梳理和论证,导致在与政府的交涉中处于不利地位。
其次,陈先生可能难以收集到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例如证明自己是集体组织成员、房屋在批复范围内以及土地置换的相关事实等证据,没有足够的证据,其诉求可能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再者,在面对省政府的决定和复议结果时,陈先生可能会因为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应对经验,而无法准确判断省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也不知道如何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进行申诉和维权。
另外,陈先生在没有专业指导的情况下,可能会因为不了解法律程序和规定,出现程序上的错误或失误,从而影响案件的进展和结果。
例如,在提交相关材料的时间、方式、内容等方面可能不符合法律要求,导致诉求被驳回或者案件被延误。
总之,如果没有律师的专业介入和指导,陈先生很可能在这场与省政府的博弈中处于劣势,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的结果可能会对他不利。
五、在本案中,京平拆迁律师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指导陈先生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获取与征收相关的关键文件和信息。
针对贵州省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为陈先生分析案情,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明确维权方向。
帮助陈先生梳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确定争议焦点为陈先生是否具备就《XXX 号批复》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据理力争,指出贵州省人民政府以陈先生置换土地未办理手续为由否认其利害关系的不妥之处。
最终成功为陈先生争取到法院判决,撤销贵州省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维护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
本案律师:
杜红梅律师:201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法方向法律硕士。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征地拆迁补偿案件、企业征收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及实务维权经验,合著有《征地拆迁纠纷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2013年5月出版)一书。
刘丽薇律师:法学硕士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2010年通过司法考试后开始从事征地拆迁法律相关工作,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为人正直、诚信,办案负责、严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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