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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邯郸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七条 河北省邯郸市征收城市居民住宅楼房,按照证载合法建筑面积1︰1 2倍进行补偿。第八条 河北省邯郸市征收城市居民住宅单层平房,按照证载合法建筑面积1︰1 6倍进行补偿。第九条 河北省邯郸市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其证载合法建筑面积1︰1倍进行补偿。第十三条 河北省邯郸市征收城中村宅基地上房屋,按照其合法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宅基地面积或有效批划手续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进行补偿。
发布时间:2022-06-07 15:12:03 -
河北省《邯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邯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九条 河北省邯郸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项目征收范围,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区域内公布。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改变房屋用途;(三)分割转让和分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布时间:2022-06-07 14:56:44 -
河北省《沧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自2021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沧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六条& 8194;& 8194;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包括农用地补偿、集体建设用地补偿。第七条& 8194;& 8194;河北省沧州市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补偿:(一)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包干补偿价予以补偿,对包干补偿价持有异议的,根据评估价值据实补偿;第十一条& 8194;& 8194;宅基地征收补偿以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为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2-06-07 11:15:05 -
河北省《保定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合法宅基地补偿安置住房不大于300㎡,自2020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保定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十条 河北省保定市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根据项目安置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可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1 每处合法宅基地补偿被征收人不大于300平方米安置住房,具体补偿标准由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土地的区域商用价值并结合具体村情予以确定。2 合法宅基地面积超出0 3亩以外部分,按照土地区域商用价值最高不超70万 亩,给予货币补偿,具体标准由各区(开发区)结合各村实际情况确定。
发布时间:2022-06-07 10:48:30 -
河北省《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最新版于2022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河北省保定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红线图,拟定房屋征收范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改变房屋用途;(三)分割转让和分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房屋租赁;
发布时间:2022-06-06 15:19:45 -
《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不足30㎡选择货币补偿时按30㎡予以补偿,2022年暂未调整,将继续沿用2015年版
《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河北省棚户区改造居民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时应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第十二条 采用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方式进行安置的,可采取发放购房券的方式进行。由设区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发放标有一定货币额度的票据,可用于在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购买商品房,也可直接兑换货币。
发布时间:2022-06-06 14:07:27 -
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加快市区1975年以前危旧住房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了危房改造包含征收拆除在内的四种方式,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加快市区1975年以前危旧住房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河北省石家庄市1975年以前危旧住房更新范围: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国有土地上1975年(含)以前建设的房屋以及已鉴定为D级的危险住房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平房列入更新范围。更新方式:(一)成片改造。(二)加固维修。(三)原址翻建。(四)征收拆除。
发布时间:2022-06-02 13:57:00 -
广东省《揭阳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规定一户能拥有一处或多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50㎡,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揭阳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广东省揭阳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或拥有多处宅基地但累计占地总面积必须符合标准。面积按照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发布时间:2022-06-01 15:43:12 -
广东省阳江市《关于进一步完善阳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12月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阳江市《关于进一步完善阳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四、广东省阳江市征地社保费发放: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给予同等标准的征地社保费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按现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全部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领取养老金时不再加发征地社保基础养老金。
发布时间:2022-06-01 13:34:10 -
广东省《中山市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参与旧厂房改造需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已于2020年12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中山市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广东省中山市参与村企合作旧厂房改造的市场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与项目相匹配的资金能力;(二)涉及连片综合改造的,自身或其控股股东应当具备相关房地产开发资质;(三)自身或其控股子公司应具有工业园区开发经验或曾作为“三旧”全面改造项目改造主体;(四)近3年在国家、省、市信用信息系统没有不良记录;
发布时间:2022-05-31 15:55:51 -
广东省《中山市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实施细则》参与旧村庄旧城镇的企业注册资金不能低于5亿,已于2020年12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中山市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广东省中山市参与旧村庄旧城镇的市场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5亿元(以验资报告为准);(二)自身或其控股股东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以国家住建部颁发的资质证书为准);(三)自身或其控股子公司近5年内作为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项目改造主体,或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并竣工面积累计达到200万平方米;
发布时间:2022-05-31 15:40:05 -
广东省《汕尾市旧厂房改造实施办法》对旧厂房改造范围进行了规定,已于2018年11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汕尾市旧厂房改造实施办法》第二条 广东省汕尾市辖区范围内,符合“旧厂房”改造政策且纳入“三旧”改造数据库的“旧厂房”改造,适用《汕尾市旧厂房改造实施办法》。下列土地可列入“旧厂房”改造范围:(一)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二)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四)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
发布时间:2022-05-31 15:19:48 -
广东省《汕尾市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对旧城镇改造程序做出了规定,已于2018年11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汕尾市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第七条 广东省汕尾市“旧城镇”改造项目须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改造项目申请(二)材料初审(三)权属核查(四)规划编制(五)改造方案编制(六)项目审查和改造方案审查(七)公开表决(八)改造项目及改造方案征求意见和审批(九)出具批复和公告,改造项目经审批后,应当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在项目现场、汕尾日报及市、各区、各县(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31 15:13:58 -
广东省《汕尾市旧村庄改造实施办法》对旧村庄改造方案内容做出了规定,已于2018年11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汕尾市旧村庄改造实施办法》广东省汕尾市旧村庄改造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 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2 城乡规划现状情况;3 土地利用现状情况;4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情况和计划;5 土地拟改造情况;6 红线退线情况;7 周边及项目范围内道路情况;8 公益性用地移交情况;9 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情况。
发布时间:2022-05-31 1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