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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自2018年11月16日起施行,2023年未调整
第二十一条 被补偿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货币安置、迁建安置等多种安置途径。产权调换安置是指由补偿人提供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安置被补偿人。货币安置是指由补偿人提供相应的补偿资金,由被补偿人自行安置。迁建安置是指由补偿人提供迁建用地和费用,被补偿人自行建造安置用房。
发布时间:2023-05-26 14:55:51 -
浙江《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全县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县政府已印发重点项目专项政策处理办法的各项目征地,继续按原标准施行;国有农场、林场等国有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可参照本标准补偿。
发布时间:2023-05-25 14:58:07 -
浙江嘉善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自2021年5月21日起施行
本通知自2021年5月21日起施行。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浙自然资函〔2021〕4号),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地块(项目)按照本通知执行。
发布时间:2023-05-25 14:43:52 -
浙江《缙云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本补偿标准实施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缙政发〔2017〕87号)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23-05-25 14:30:02 -
广西《凭祥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自2023年5月17日起施行
(一)被搬迁人按规定申请购买政府统建的单元式多层公寓房的,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申购(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50平方米),购买价格按成本价计。(二)被搬迁人按规定申请安排回建地的,被搬迁房屋土地面积与安排回建地面积相等的,不予补偿;被搬迁房屋土地面积与安排回建地面积多出的部分,每平方米补偿800元;安排回建地面积比被搬迁房屋土地使用证面积多出的部分,被搬迁人补交每平方米800元。
发布时间:2023-05-24 14:22:14 -
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自2020年6月28日生效实施
(1)房屋、简易房、附属物(厕所、猪圈、柴棚、围墙、水井等)的补偿方式:按建筑面积×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补偿重置价以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3-04-27 15:08:07 -
广西《南丹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自2020年7月9日起实施
房屋拆迁以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南丹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补偿,房屋所占土地按本办法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发布时间:2023-04-27 14:30:56 -
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自2022年10月13日起施行
选择商品住房安置,采取每征收1亩水田(指土地承包证确认登记地块为水田为准,下同)安置35㎡(毛坯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商品住房的方式安置。商品住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本集体被征收土地区域内或附近集体区域的商品房
发布时间:2023-04-27 14:28:18 -
广西《桂平市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和附着物补偿安置标准(2022年修编)》自2022年9月27日起实施
第八条征收具有合法手续(如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等)的各类产业用房、房屋或者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房屋,以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下列标准补偿:
发布时间:2023-04-25 15:13:14 -
广西《苍梧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已于2023年4月18日开始征求公众意见
广西苍梧县征收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补偿标准:石桥镇、旺甫镇、六堡镇集体土地上房屋2500元 平方米;沙头镇、梨埠镇、木双镇、京南镇、岭脚镇、狮寨镇集体土地上房屋2300元 平方米;
发布时间:2023-04-21 14:54:53 -
广西《苍梧县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已于2023年4月18日开始征求公众意见
地类认定以国家确认的现行苍梧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准。本条款中的“补偿费用”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水田以外的农用地包括旱地、水浇地、林地、果园、坑塘水面、农村道路等;建设用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等;未利用地包括河流水面、其他草地等。具体各地类分类以现行《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准。
发布时间:2023-04-21 14:41:45 -
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自2021年4月30日起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的主体部分补偿,见附件4。(二)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及装修装饰补偿,见附件4、附件5、附件6。(三)被征收房屋宅基地的补偿。被征收有证房屋或唯一住房的房屋,自行安排宅基地的,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村民建房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柳国土通〔2006〕86号)和《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有关规定,按350元 平方米给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3-04-04 15:28:05 -
广西《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一)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征收土地拆迁合法的住宅地、地上房屋、附属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按照征收时评估价(根据房屋位置、建设年限、装修情况、成新率等)对被拆迁人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不再回建安置。评估程序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3-04-04 14:01:48 -
广西《横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自2020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由征地实施单位按以下三种方式之一予以补偿安置:(一)重置价补偿安置被拆迁房屋有条件安排回建地的,可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二)评估价补偿安置被拆迁房屋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且有条件开展评估的住宅房屋,可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三)产权调换补偿安置被拆迁房屋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且政府可提供安置房的,可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安置。
发布时间:2023-04-03 14:5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