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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等标准》自2018年4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
上海市《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等标准》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中必须明确所在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等标准,并作为房屋产权交换或货币补偿过程中的重要计算依据。自2018年4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
发布时间:2022-08-23 15:08:41 -
上海市《徐汇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2012年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9月
上海市《徐汇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等四个文件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9月14日。上海市徐汇区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发布时间:2022-08-23 14:45:22 -
上海市《奉贤区关于贯彻〈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7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
上海市《奉贤区关于贯彻〈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实施意见》征地房屋补偿程序(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不得实施行为通知;(二)区征地事务管理所会同被征地镇(街道)以及规划资源所、村(居)委员会对拟征地范围内房屋开展调查确认、公示工作,镇(街镇)同步启动违法建筑认定相关程序;(三)被征地镇(街道)核准征收土地预公告时,符合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家庭,确认、公示可建未建的房屋面积;(四)用地单位落实补偿资金和安置房源;
发布时间:2022-08-23 14:32:53 -
四川省《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处理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四川省《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第四条 拆迁统规统建房屋,套一户型搬迁补助标准为2万元 户、套二户型补助标准为4万元 户、套三户型补助标准为6万元 户、套四户型补助标准为8万元 户、套五及以上户型的补助标准为10万元 户。第五条 拆迁统规自建房屋,一人户搬迁补助标准为1 5万元 户、二人户补助标准为3万元 户、三人户补助标准为4 5万元 户、四人户补助标准为6万元 户、五人户及以上的补助标准为7 5万元 户。
发布时间:2022-08-12 14:09:45 -
广西《百色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9年施行版本
广西《百色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三条 广西百色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房屋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入自行选择。 (一)房屋安置方式。1 被征收入家庭可按符合安置人口申请购买人均70平方米(含公摊)的安置住房,安置住房由征收土地单位提供,安置住房价格由政府制定(参照房屋重置价评估补偿标准执行)。
发布时间:2022-08-05 14:13:22 -
广西《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对征收集体土地法定程序进行了规定
广西《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集体土地的,按如下程序开展:(一)征地前期准备工作1 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2 听取意见;3 调查拟被征收土地情况;4 预备征地资金和安置用地用房。(二)征地审查报批工作1 使用林地审查报批;2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报批;
发布时间:2022-08-04 15:51:51 -
广西《梧州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补充意见(试行)》选择产权置换房屋为框架结构的按1∶1.15置换
广西《梧州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补充意见(试行)》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产权置换的,由征收人提供建成的安置住房,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类型进行产权置换,产权置换的面积比例〔被征收房屋面积:置换安置房面积(含公摊面积)〕如下:被征收房屋为框架结构的,按1∶1 15置换。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按1∶1 10置换。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按1∶1置换。被征收房屋为土木结构的,按1∶0 95置换。
发布时间:2022-08-01 15:30:53 -
广西《梧州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8年施行版本
广西《梧州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第八条& 8194; 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房屋拆迁原则上采取单一货币补偿,确有需要也可考虑采用回建地安置结合货币补偿的方式,回建地选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确定。除房屋以外的被拆迁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发布时间:2022-08-01 15:14:36 -
广西《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自2019年1月1日生效实施,有效期五年
广西《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一、广西南宁市征地奖励、二、广西南宁市连片青苗补偿、三、广西南宁市住宅房屋认定、四、广西南宁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面积核算、五、广西南宁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六、广西南宁市按合法住宅房屋给予补偿的认定、七、广西南宁市按手续不全住宅房屋给予补偿的认定、九、广西南宁市住宅房屋拆迁差额补助、十一、广西南宁市增加安置人口的补偿安置
发布时间:2022-07-29 15:59:45 -
广西《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自2019年1月1日生效实施,有效期五年
广西《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二条& 8194;& 8194;广西南宁市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按以下四种方式之一予以补偿安置:(一)拆迁位于征地第一区片和其他有条件开展评估的区域的住宅房屋,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评估程序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拆迁位于征地第一区片以外其它有条件回建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区域的住宅房屋,可实行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安置。
发布时间:2022-07-29 15:46:19 -
广西《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自2022年4月18日起生效实施,有效期三年
广西《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一、广西南宁市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二、广西南宁市征地区片范围表,三、广西南宁市自谋职业补助费标准,四、广西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五、广西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六、广西南宁市房屋拆迁安置房调换比例,七、广西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十、广西南宁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2-07-29 15:21:18 -
安徽省《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征收农村住宅超出一户一宅人均面积100平方米标准部分不予补偿,已于2021年公布实施
安徽省《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六条 安徽省淮南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货币补偿:(一)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已登记发证的住宅,其货币补偿标准为:1 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按批准建筑面积予以100%补偿。2 已登记发证的住宅,按证载面积予以100%补偿。符合“一户一宅”且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内建设的住宅,人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按补偿标准的100%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以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计算补偿面积,按补偿标准的100%补偿;
发布时间:2022-07-04 14:50:42 -
安徽省《五河县城镇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3年版本
安徽省《五河县城镇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及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第十四条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发布时间:2022-06-27 13:58:38 -
安徽省《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3年版本
安徽省《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第十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内部承包土地的农民所有,按以下规定支付:(一)总额的30%支付给被征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其使用管理由乡、镇(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监督;(二)总额的7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土地的农民,用于生产生活。
发布时间:2022-06-27 13:5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