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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2022年度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调度会议召开,要求12月底前完成118个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4月2日,市住建局组织召开2022年度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调度会议。会议强调一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高效推进工作落实,确保高质量完成2022年改造任务。3月底前,完成118个老旧小区改造前期准备工作:一是确定老旧小区改造名单及项目立项;二是完成改造小区拆违工作;三是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设立居民自治组织;四是确定小区改造后长效物业管理方案;5月底前,完成所有老旧小区改造联合会商会审、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审计及招投标工作;6月中旬前,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全部进场施工;12月底前,所有老旧小区改造完工。
发布时间:2022-04-28 10:20:11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规定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行为,一律依法拆除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禁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建房。对2020年7月3日之后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一律按顶风违法认定,实行“零容忍”;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行为,一律依法拆除;
发布时间:2022-04-27 10:17:19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明确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明确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发布时间:2022-04-11 10:38:54 -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2022年现行有效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2022年现行有效,九、辽宁省大连市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新增工商登记或税务登记以及进行房屋装修的,不因此增加补偿费用。二十四、征收非住宅房屋,征收时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参考其经营规模、经营情况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发布时间:2022-04-01 15:51:19 -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破旧房屋拆除指导意见》出炉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后原有住房无偿拆除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破旧房屋拆除指导意见》出炉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后原有住房无偿拆除,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破旧房屋拆除办法(一)易地扶贫搬迁后原有院落无偿拆除。(二)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后,原有住房无偿拆除。(三)闲置破烂院落和残垣断壁给予适当补偿。
发布时间:2022-04-01 10:01:55 -
《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农村宅基地房屋新建、改建、扩建须严格遵守建新拆旧原则
《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农村宅基地房屋新建、改建、扩建须严格遵守建新拆旧原则,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村民住宅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经批准易地重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发布时间:2022-03-30 14:24:23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和改造内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和改造内容,(一)老旧小区改造改造提质范围。建成于2000年以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重老旧、缺失,且房屋结构安全,不宜整体拆除重建,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城市、县城(城关镇)住宅小区。(二)老旧小区改造改造提质内容。1 改建配套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小区内的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网络、消防设施及其他各种管线、管道;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小区道路修建和无障碍设施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设置停车泊位或车库。
发布时间:2022-03-29 09:54:03 -
山东省济南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政策:规范农村自建房建设审批,严格执行农村自建房安置补偿标准
山东省济南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政策:规范农村自建房建设审批,严格执行农村自建房安置补偿标准,(一)立即制止农村自建房私搭乱建行为。(二)严格执行农村自建房安置补偿标准。一是按照宅基地面积确定安置房屋面积,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宅基地进行安置。二是依法对宅基地上房屋建筑进行补偿。有合法房产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给予补偿;无合法房产证的,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超出260平方米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3-25 15:24:56 -
《安徽省芜湖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
《安徽省芜湖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第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及补助标准,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后足额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发布时间:2022-02-24 13:43:43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事关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事关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被征地农民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养老保险补偿费记账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领取缴费补贴或代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养老保险补偿费记账余额可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发布时间:2022-02-10 13:30:08 -
南充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021—2025年计划改造老旧小区3770个(含散居楼栋),涉及32.63万户居民
南充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021—2025年计划改造老旧小区3770个(含散居楼栋),涉及32 63万户居民,全面启动改造工作,年底前完成不少于总改造项目的20%;2021—2023年,总结试点项目经验,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累计完成不少于总改造项目的60%;2024—2025年,开展疑难、困难老旧小区改造攻坚工作,2025年前完成全部改造任务。
发布时间:2022-02-09 15:37:10 -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2018年在棚户区改造领域开展试点,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
发布时间:2022-01-27 15:43:50 -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2022年现行有效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2022年现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等规定,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时间:2022-01-27 10:30:27 -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19 10: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