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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2021年最新版出炉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2021年最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出炉,第九条被征收房屋的户型限额标准按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计,小户1-3人为90平方米,中户4-5人为125平方米,大户6人及以上为140平方米。第十六条 安置保底同一户人均补偿认定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安置保底。无房户不享受安置保底,按区有关住房保障政策执行。
发布时间:2022-03-14 16:58:49 -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版2022年现行有效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第二次修订版,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五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11 13:34:12 -
2021年最新《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出炉事关征地征地农民社保问题
2021年最新《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出炉事关征地征地农民社保问题,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苏南地区社会保障(社保)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苏中、苏北地区最低筹资标准分别为苏南地区最低筹资标准的90%、80%。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其社会保障(社保)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社保),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发布时间:2022-03-11 11:03:38 -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最新修订版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最新修订版,《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发布时间:2022-03-10 13:37:25 -
浙江省2020年最新《龙游县Ⅱ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发布
浙江省2020年最新《龙游县Ⅱ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发布,第十五条 安置方式。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安置。产权调换是指征收实施单位提供联排、公寓或联排+公寓三种安置方式中的一种或若干种由相应类型的产权户按规定选择。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允许被征收人选择迁建安置。
发布时间:2022-03-07 13:56:20 -
新《土地管理法》解读,详细讲解每一条
新《土地管理法》解读,详细讲解每一条,新增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解读:(1)2006年7月13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以下简称“《建立土地督察制度通知》”)规定我国将设立土地督察制度,新《土地管理法》将我国设立土地督察制度首次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发布时间:2022-03-02 13:31:54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事关征地农民医疗和失业保险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事关征地农民医疗和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2008年4月11日以后,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批准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为: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7 5%的缴费 比例
发布时间:2022-02-10 14:15:29 -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2022年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2022年现行有效,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同时,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现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时间:2022-01-27 09:47:07 -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2年现行有效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2年现行有效,(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发布时间:2022-01-26 11:57: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2年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2年现行有效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发布时间:2022-01-24 17:01:43 -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办法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拆迁办、实施单位、拆迁事由、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签约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奖励补助标准及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1-11-11 10:31:27 -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下周开庭公告汇总(2016.3.21—2016.3.25)
2016年3月21日至3月25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维权团队的律师们将前往北京、福建长汀县、海南海口、广西河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湖南长沙、河北衡水、重庆、河南巩义、浙江杭州、北京邢台、湖北利川、山西临汾、江苏如东县、湖北武汉、浙江永康等地参加拆迁维权诉讼的开庭审理。在开庭地附近,正在遭遇征地拆迁维权难题的拆迁户可持身份证,按开庭公告的时间、地点准时到达相应法庭参加庭审旁听,学习拆迁法律维权知识,欣赏精彩民告官案件审理。在庭审后有需要咨询拆迁维权事宜的,也可提前与拆迁律师预约。望遇到拆迁难题的拆迁户抓住难得的学习、咨询机会。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拨打电话010-63797888转客户部或者登录访问京平拆迁律师网 http://www.jinglawyer.com/。 (一)2016
发布时间:2016-04-12 17:57:22 -
对无拆迁补偿的危房、棚户区改造、环保搬迁说NO!
最近的咨询当中,很多的当事人都提到,村委会/居委会告知他们的房屋是危房要改造或者由于附近运营的化工厂,出于环保目的,让他们搬迁,但是没有任何拆迁补偿,问 拆迁律师 他们该怎么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我们就说一说以危房改造、环保为由要求搬迁该怎样补偿。 一、首先要明确几个概念 什么是危房,即危险房屋。 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是棚户区改造中的一种类型;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
发布时间:2016-12-07 17:42:44 -
2016年3月2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土地出让批复行为违法、撤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对方当事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 代理拆迁律师:王炳峰(电话:13522129553) 地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号法庭 时间:2016年3月22日10:30
发布时间:2016-03-17 17:4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