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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行政复议 对方当事人:泰州市人民政府 代理拆迁律师:李鄂陵 地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8月4日上午
发布时间:2015-07-31 13:09:02 -
5月21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 由:房屋拆迁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 对方当事人: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 代理拆迁律师:孙清泉 李鄂陵 时 间:2015年5月21日 地 点: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
发布时间:2015-05-18 11:05:35 -
5月7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城市管理局行政不作为 对方当事人:泰州市城市行政执法局 代理拆迁律师:程波 时间:2015年5月7日 地点: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4-28 15:28:24 -
3月17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违法强拆违法 对方当事人: 大泗镇政府 代理拆迁律师:黄爱华 时间:3月17日 地点: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3-16 14:01:57 -
3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行政复议 对方当事人: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 代理拆迁律师:李鄂陵 时间:3月12日上午9点30分 地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八法庭
发布时间:2015-03-10 14:11:45 -
市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被判违法
孙先生在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某村拥有房屋和宅基地,在该村拆迁过程中,孙先生的房屋所在地块被划入征收范围,但征收方在与孙先生商谈拆迁补偿事宜协议的时候没有出示任何的征收文件,补偿条件也有失公平。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起征地拆迁纠纷。经人介绍,孙先生与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取得了联系。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本案后,指派赵健律师、谷美玲律师担任孙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全权处理其征地拆迁补偿维权事宜。经过京平拆迁律师的专业运作,2015年1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市政府批准刁家铺街道某社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违法。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网 址: http://www.jinglawyer.com/ 咨询电话:010-63797888、56225888 注:如
发布时间:2015-03-03 10:04:41 -
1月28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对方当事人:泰兴市人民政府 代理拆迁律师:谷美玲 时间:1月28日 地点: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1-21 09:23:58 -
1月14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违法强拆 对方当事人:高港区人民政府 代理拆迁律师:谷美玲 时间:2015年1月14日 地点: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1-09 10:59:41 -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开庭公告(2015.5.4-2015.5.8)
2015年5月4日至5月8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维权团队的律师们将前往辽宁
发布时间:2015-04-30 13:58:11 -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开庭公告(2015.1.26-2015.1.30)
2015年1月26日至1月30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维权团队的律师们将前往浙江
发布时间:2015-01-23 16:18:44 -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开庭公告(2015.1.12-2015.1.16)
2015年1月12日至1月16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维权团队的律师们将前往陕西
发布时间:2015-01-09 11:07:56 -
张欣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大学毕业后于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心任职多年,参与起草、修订了《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家用汽车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等多部涉及广大民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规章,并以行政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了消费者产品质量申诉几千件,赢得消费者好评如潮。2011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便专注于征地、农村房屋拆迁、城市房屋征收等行政诉讼业务领域,至今已从事法律行业多年。
发布时间:2018-07-05 10:24:23 -
江苏农村拆迁案例: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被确认违法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前,应当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市、县人民政府方可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足10个工作日而作出批准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违法。
发布时间:2015-03-03 10:02:46 -
江苏农村拆迁案例:房屋遭违法强拆,问责镇政府还是村委会?
问题提示: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房屋遭遇违法强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时,认定违法强拆主体为镇政府或村委会,具体有什么区别? 【要点提示】 镇政府属于行政主体,如果实施违法强拆行为,那么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而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一般没有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如果违法强拆行为最终被认定为仅仅是村委会所实施,那么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将难以追究,对违法强拆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将大打折扣。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4)泰靖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二审: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
发布时间:2015-01-29 10:4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