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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20年版本
安徽省《滁州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第十七条 安徽省滁州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征一还一,互找差价”。即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后,计算、结清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和有条件认证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发布时间:2022-07-04 16:38:28 -
安徽省《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公布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方式,2022年未做调整继续沿用2013年版本
安徽省《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安徽省宿州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结合认定面积确定。公式如下:货币补偿款=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认定面积第十九条 安徽省宿州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按照市场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公式如下: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认定面积
发布时间:2022-06-23 13:52:46 -
《安徽省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安徽省危房改造重建房屋补助2万元,修缮加固补助6000元
《安徽省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政府资金采取分类补助,补助标准为: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 6万元。
发布时间:2022-06-21 16:15:03 -
安徽省《亳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优化改造为主,拆旧建新为辅,自2021年9月14日起施行
安徽省《亳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二)少拆多改、注重传承、融合发展。采取留改拆相结合,以保护传承、优化改造为主,拆旧建新为辅。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全方位保护,(四)公众意愿、民生优先、共建共享。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将群众更新愿望强烈的片区优先纳入更新范围,做好城市更新示范工作,以片区为单元推动整体更新,实现城市更新可持续化,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
发布时间:2022-06-21 13:58:36 -
安徽省《淮北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城市更新包含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危旧房及老旧厂房改造
安徽省《淮北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科学制定老旧小区改造年度实施计划,优先实施建成时间较早、设施严重落后、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筹资有保障的小区。(四)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切实做好城镇危房搬离整治,通过拆除修缮加固及改扩建等方式,因地制宜地对棚户区实施改造提升,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五)实施城市危旧房及老旧厂房改造提升工作。推动各区政府对辖区危旧厂房及老旧厂房的本底情况展开摸排调查,掌握老旧厂房用地类型、产权归属等信息。
发布时间:2022-06-20 15:38:28 -
安徽省《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暂行办法》鉴定为危房可采取翻建、重建、产权收购、等价置换或者协议搬迁等方式处置,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安徽省合肥市经鉴定为危险住房的,按照“人房分离、分类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可以采取维修加固、翻建、重建、产权收购、等价置换或者协议搬迁等方式处置。第十七条 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属于危险住房,不能继续使用的,依法限制转让、出租或者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发布时间:2022-06-17 14:14:35 -
《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目的为实现凭证管地、凭证用地
《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查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权属情况,实现凭证管地、凭证用地,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发布时间:2022-06-14 13:34:42 -
《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规划、土地、调查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021年12月28日起试行,有效期五年
《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规划、土地、调查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 8194;& 8194;《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规划、土地、调查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根据《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实施的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项目。
发布时间:2022-06-13 14:51:00 -
广东省《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自2021年6月29日实施后违法建筑处置按本意见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广东省《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第五条 不同类型违法建筑的建设时间由执法机构调查进行认定。《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施行后发生的违法建筑,一律依法处置。第六条 《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所指的住宅类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现状使用功能为居住的建筑物。
发布时间:2022-06-01 14:54:18 -
广东省《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最新版已于2021年12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完毕,即将公布实施
广东省《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佛山市征收公益事业用房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产权调换,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佛山市征收未经登记的建筑,根据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意见进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5-30 16:58:58 -
广东省《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规定了合法房屋征收工作程序,有效期至2026年11月
广东省《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一)编制房屋征收计划(二)启动房屋征收程序(三)审查房屋征收项目(四)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五)调查、认定和处理(六)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八)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九)房屋评估(十)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十一)作出补偿决定(十二)公布分户补偿情况(十三)审计结果公布
发布时间:2022-05-30 15:52:04 -
广东省《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2017年公布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广东省《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第三条 广东省湛江市违法建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依法拆除。(一)占用城市规划“四线”、基本农田建设的;(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未能整改消除的;(三)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四)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压占地下管线,而无法采取措施改正的;(五)其他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依法应当拆除的。
发布时间:2022-05-27 15:51:50 -
广东省《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版将于2022年9月失效,新版已开始征求意见
2017年制定并实施的《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珠府〔2017〕75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9月5日失效,《《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根据机构改革精神调整了相关职能部门名称和职责;修改了年度房屋征收报送和协商选定房屋评估机构的时间;增加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概算金额、被征收人的补偿选择方式和标准、申请强制执行的两种情形;明确了暂停期限可申请办理延期等内容。
发布时间:2022-05-27 14:43:30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健全征收拆迁补偿标准规则确保征收过程公平公正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法依规控制棚户区改造成本。建立健全征收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则,严格评估制度,确保征收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大手大脚花钱,严禁违规支出。努力完成今年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和居民安置任务,实现在市域范围内棚户区改造资金大体平衡。
发布时间:2022-05-12 16:2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