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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政府印发松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吉林省松原市政府印发松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要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要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由被征收人一次性领取2000元。征收非住宅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发布时间:2022-01-18 15:34:09 -
吉林省公主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草 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草 案)被征收人对其合法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屋征收区域内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人对其合法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原房屋面积“征一还一”。
发布时间:2022-01-18 15:30:06 -
吉林省梅河口市政府印发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吉林省梅河口市政府印发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条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按规定存储到专门账户,专款专用。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计入征收补偿费用总额。第十一条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3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发布时间:2022-01-18 15:24:56 -
吉林省柳河县政府印发柳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吉林省柳河县政府印发柳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第三方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预案。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者评估结论为不可实施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发布时间:2022-01-18 15:16:32 -
《吉林省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吉林省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供被征收人选择最大标准户型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被征收人不同意分套调换或货币补偿,可就近选择其他房源进行安置。
发布时间:2022-01-18 15:10:01 -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于2020年3月10日施行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于2020年3月10日施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抢栽抢种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1-18 15:07:14 -
吉林省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将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发布时间:2022-01-18 14:16:49 -
吉林省长春市机场快速路以北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根据《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86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自然资耕函【2020】398号)、《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86批次征收土地公告(【2020】第16号)、《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86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第16号),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该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时间:2021-08-03 14:23:53 -
吉林省长春市新开河西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66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自然资耕函【2020】753号)、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66批次征收土地公告(【2021】第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66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1】第2号),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该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时间:2021-08-03 14:10:22 -
吉林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长青地块三(C组团)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附房屋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拟对长青地块三(C组团)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房屋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时间:2021-08-03 14:04:37 -
吉林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新开河西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附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对新开河西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发布时间:2021-08-03 13:53:31 -
吉林省长春市2018年宽城区凯旋路北东地块旧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长春宽城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凯旋路北东地块(丙四十九路南、凯旋路东地块)旧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约期限拟定为: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6月2日。
发布时间:2020-12-24 09:45:03 -
2016年3月16日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行政处罚决定 对方当事人:长春市规划局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代理拆迁律师:李霞(电话:13520136072) 地点: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第二法庭 时间:2016年3月16日?上午9:00
发布时间:2016-03-10 18:22:57 -
弄虚作假违反程序撤销征地批复不是问题
姜某等12位当事人系吉林省榆树市新民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地约30亩,并在该承包地上种植玉米、果树等多年。2014年年初,当事人在没有收到当地国土部门的征收告知前提下,所承包地被当地政府部门强征,看到自家耕地被挖开时,12户村民方知所承包土地将被政府征收。面对拆迁办的蛮横,村民虽然找到当地政府多次沟通协商,但是补偿标准严重偏低且没有补偿具体法定依据,政府对于被征地村民失地后的养老保险问题,也没有解决。于是12户村民在无助之下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希望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京平律所指定本案由赵
发布时间:2016-03-02 18:3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