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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2022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牡丹江市2022年改造市区城镇老旧小区11个涉及156栋楼13029户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2022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黑龙江省牡丹江市2022年改造市区城镇老旧小区项目11个,涉及156栋楼、13029户,改造建筑面积95 85万平方米。三、工作内容2022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基础类”内容改造,部分小区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完善类”内容改造,具备条件的小区提档升级增加“提升类”改造内容。
发布时间:2022-07-19 14:21:02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暂行)》已于2011年公布实施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费,以产权证照为单位每户500元,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证照注明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以产权证照为单位每户每月发给450元,超过5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算。
发布时间:2022-07-19 14:16:20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1年施行版本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差价。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
发布时间:2022-07-19 14:07:11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改造工作实施细则(暂行)》计划利用6年时间完成2000年以前建成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改造工作实施细则(暂行)》从2020年到2025年,利用6年时间,完成2000年以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单散楼)改造任务,实现基本功能恢复,全部达到基本功能型改造的标准。鼓励老旧小区居民和物业、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单位出资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建设,具备条件的达到功能完善型改造的标准。
发布时间:2022-07-19 11:36:11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补充规定》自2015年7月25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第四条 原有证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为基数,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补偿价格。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上浮20%;原房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上浮15%;原房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上浮10%。
发布时间:2022-07-18 14:40:35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2年施行版本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第十六条 具有合法产权证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估确定。
发布时间:2022-07-18 14:30:42 -
黑龙江省《巴彦县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D级危房改造新建基本补贴标准为1-2人户每户补23500元
黑龙江省《巴彦县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黑龙江省巴彦县危房改造补贴资金标准。1 D级危房改造采取新建方式解决安全住房的。基本补贴标准为1-2人户每户补23500元;3人户每户补31300元;4人户每户补40660元;5人以上户每户补47000元;在此基础上,新建房屋设置外窗台、散水坡、防寒门斗每户增加补助资金3000元(散水坡为必建项,补助资金1000元);2 D级危房采取维修加固方式改造的。
发布时间:2022-07-18 14:20:28 -
黑龙江省《通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7年施行版本
黑龙江省《通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第十条 黑龙江省通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征一补一”方式进行。征收人提供征收范围内新建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安置被征收人。如征收范围内无新建房屋或新建房屋不能满足全部安置需要,征收人提供就近地段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进行易地安置。
发布时间:2022-07-18 14:13:27 -
黑龙江省《巴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7年施行版本
黑龙江省《巴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黑龙江省巴彦县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征一还一”结算差价的原则执行,1 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新建非住宅房屋的建安成本结算差价。黑龙江省巴彦县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征一还一”、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原则安置
发布时间:2022-07-18 14:07:20 -
黑龙江省《尚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9年施行版本
黑龙江省《尚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的有关法律、法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发布时间:2022-07-18 13:58:58 -
黑龙江省《五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自2020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黑龙江省《五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家庭成员状况、联系方式、住房保障资格、持有低保证、残疾证以及房屋的附属物、附着物等事项组织调查登记。属非住宅房屋的,还应当对单位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在岗职工、经济效益、征收安置意向等
发布时间:2022-07-18 13:45:24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时施行法律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最新版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第三条 《哈尔滨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及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包括下列情形:《哈尔滨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
发布时间:2022-07-18 13:32:28 -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版已于2022年3月21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进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2年4月22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
发布时间:2022-07-18 13:30:08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如补偿标准低于该区片已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标准按已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节补助之和作为最终实际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如该标准低于该区片市政府已经征收过并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标准,按已发生的补偿安置标准执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按每平方米8元执行。青苗补偿后不再对地上物另行补偿。
发布时间:2022-07-18 11:0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