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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实行棚改安置房屋先行建设,确保回迁安置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科学组织规划。 (二)坚持捆绑改造,统筹效益平衡。(三)坚持统筹收储,实施梯度开发。(四)坚持先建后拆,确保回迁安置。实行棚改安置房屋先行建设(六)坚持改善民生,兼顾三个效益。始终把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作为棚户区改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惠及民生,在确保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平衡。
发布时间:2022-07-18 10:57:29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转为非农业户口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第四条 土地被征收(征用)时,未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未转非被征地农民),按照《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规定参加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农转非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发布时间:2022-07-18 10:41:41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8年修订版本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宅房屋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包括搬家费和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迁移费、煤气建设安装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发布时间:2022-07-18 10:39:34 -
《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第九条 [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处理。
发布时间:2022-07-15 16:24:55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鼓励棚户区居民选择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方式进行安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三)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各地要因地制宜,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安置方式。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较短的市县要及时调整棚户区改造安置政策,合理控制货币化安置比例,鼓励棚户区居民选择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方式进行安置。
发布时间:2022-07-15 16:18:59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指导意见》改造范围是建成使用20年以上配套设施不全、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小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指导意见》改造范围。建成使用20年以上、配套设施不全、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小区和有维修使用价值的楼房。具体标准由市(地)、县(市、区)政府根据各自实际确定。黑龙江省老旧小区改造应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改不改、怎么改由业主自主决策。对居民改造意愿强烈,已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纳入改造规划的老旧小区,应当予以优先改造。
发布时间:2022-07-15 16:17:22 -
黑龙江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定的依据
黑龙江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定的依据,黑龙江佳木斯市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发布时间:2021-10-11 14:28:27 -
2016年7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听证公告
案由:棚户区改造批复 代理拆迁律师:王奇兵(电话:13911201402)、蔡晓仪(电话:18701566002) 地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601听证室 时间:2016年7月15日14:00
发布时间:2016-07-14 17:35:04 -
2016年7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听证公告
案由:棚户区改造批复 代理拆迁律师:王奇兵(电话:13911201402)、蔡晓仪(电话:18701566002) 地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601听证室 时间:2016年7月15日14:00
发布时间:2016-07-13 17:30:42 -
2016年7月1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拆迁许可 代理拆迁律师:王奇兵(电话:13911201402)李霞(电话:13520136072) 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时间:2016年7月14日下午2:30 索关
发布时间:2016-07-06 17:40:14 -
2016年7月6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征收决定及补偿决定纠纷 代理拆迁律师:程东胜(电话:13426231010)、蔡晓仪(电话:18701566002) 地点: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 时间:2016年7月6日上午8:30 索关
发布时间:2016-07-01 18:00:03 -
2016年5月9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强拆纠纷 代理拆迁律师:程东胜(电话:13426231010) 地点: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 时间:2016年5月9日8:30
发布时间:2016-05-09 17:36:37 -
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黑龙江伊春征地拆迁维权案
麻先生的房屋位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用于酱菜厂的经营,现在房屋面临征收,但是就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后被强拆部分房屋,并对剩余房屋实施逼迁。为了捍卫自己的合法利益,找到了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经过咨询与沟通委托人最终聘请了程东胜、蔡晓仪两位律师为代理拆迁律师。 两位律师接到案件后便介入到了案件的操作中,制定有效的维权方案,以便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6-03-24 17:42:24 -
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黑龙江齐齐哈尔征地拆迁维权案
刘女士和司先生夫妇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人,在当地拥有自己的房屋。由于项目建设开发,房屋面临拆迁。在提高了房屋拆迁补偿的过程中,刘女士和司先生认为拆迁办给出的补偿标准过低,无法弥补自己的损失,因而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为了达到拆迁用地的目的,县政府向刘女士和司先生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决定。面对强势拆迁办,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拿到满意的补偿,夫妻二人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维权。 接到求助后,京平拆迁律师团派出了程东胜和蔡晓仪两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此案。现在两位律师已经正式介入了案件的操作,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将兢兢业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做好代理工作,帮助当事人取得法律维权的胜利。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010-63797888/010-56225888 拆迁维权QQ群
发布时间:2016-02-22 19:3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