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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暂行标准(修订)》已于2022年修改调整完毕
安徽省《铜陵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暂行标准(修订)》一、货币化补偿安置奖励标准对配合房屋征收工作,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综合性奖励(一)被征收房屋是住宅的,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对被征收人给予30%奖励。二、产权调换补助和奖励标准安徽省铜陵市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征一还一,找差价”。
发布时间:2022-07-11 14:06:09 -
安徽省《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于2016年修改调整完毕
安徽省《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将《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内容进行合并。对第五条第二段“房屋征收调查摸底、结果公示”等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单独列为一条。具体修改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三榜公示’‘两级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2-07-11 13:50:58 -
安徽省《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已于2022年公布实施
安徽省《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安徽省芜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5%。 安徽省芜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商业、办公用房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5%。
发布时间:2022-07-07 14:23:48 -
安徽省《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已于2016年公布实施
安徽省《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第四条 安徽省六安市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款后一年内自主购买城区范围内商品房、二手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安置补助。第五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后一年内购买库存量较大的三十铺镇、城南镇、南山新区等周边乡镇范围内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安置补助。
发布时间:2022-07-06 09:53:32 -
安徽省《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2022年未调整将继续沿用2015年版本
安徽省《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七条 安徽省六安市被征收住宅房屋独立计户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53平方米计算安置房面积,比照就近或就地建设安置房评估计算出安置房总价,被征收房屋面积与5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征收人按2300元 ㎡进行扣减,再扣减征收面积的结构差价后,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
发布时间:2022-07-06 09:51:42 -
安徽省《天长市城市规划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规定了货币补偿计算方式,产权置换按人均65㎡进行安置
安徽省《天长市城市规划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安徽省天长市货币化安置价款的确定:货币化安置款=货币化安置面积×货币化安置单价。安徽省天长市产权调换安置标准:按认证安置人口人均65 ㎡进行安置,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安置房。3、楼层安置价格: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发布时间:2022-07-05 11:16:09 -
安徽省《天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规定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产权调换实行征一还一
安徽省《天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安徽省天长市被征收房屋具有合法权属证件或合法建房证件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十二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和两次搬迁费。产权调换实行“征一还一”的原则。安徽省天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选房原则(1)被征收房屋面积低于100㎡的,只能选择一套安置房,原则上相近面积安置。
发布时间:2022-07-05 11:13:34 -
安徽省《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5年版本
安徽省《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第十一条 安徽省亳州市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第十二条 完全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以家庭及其所有自然院落为单位,选择完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征收的房屋及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并支付搬家费和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第十三条 产权调换安置。完全失去住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按“征一还一,差价找补”的原则,就近或异地还原安置在规划的还原安置小区范围内。
发布时间:2022-06-22 14:27:25 -
安徽省合肥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若干规定》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滥用职权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合肥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公职人员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采取暴力、威胁、欺诈等方式阻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或者以隐瞒、虚报、伪造、涂改相关材料等方式骗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2-06-17 14:23:08 -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对房屋拆迁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进行了详细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2012年8月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12〕73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第二条(报请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发布时间:2022-06-08 16:18:44 -
广东省《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最新版还未发布,已于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五条 广东省清远市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农村村民住宅、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附件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制定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方案;青苗补偿费参照本办法附件5《集体土地农用地青苗补偿费标准》、附件6《竹、木、果树补偿标准一》、附件7《竹、木、果树补偿标准二》,制定具体的青苗补偿费方案。
发布时间:2022-06-01 13:43:36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广东省惠州市住宅房屋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过渡期安置补助、一次性签约补助、限时搬迁奖励。除上述补偿外,对于符合房屋置换条件但自愿放弃房屋置换且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权利人还享有放弃安置房一次性奖励。
发布时间:2022-05-31 14:07:36 -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城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最新版已于2019年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城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广东省梅州市征收住宅补偿安置标准1 城市规划区外根据条件可实行1:1划地安置。2 城市规划区内(含工业园区)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后可以回购安置房,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费用由政府负责。 (三)广东省梅州市征收企业用房补偿标准企业土地、厂房、仓库、营业损失(停产、停业)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工人失业补偿按照社保有关规定办理。
发布时间:2022-05-31 13:51:52 -
广东省《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自2021年7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广东省《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第十一条 广东省兴宁市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下列规定补偿:(一)选择调换的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原则上按建筑面积1:1调换,价值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互补差价结算。(二)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首层铺面除外)建筑面积20平方米内的,按成本价进行结算,超过2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进行结算。
发布时间:2022-05-30 16: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