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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莅临京平律所举办讲座
2015年3月13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应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邀请,莅临京平律所举办 《土地管理法》 专题讲座,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主任及该所专职律师、律师助理等共计三十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开始前,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将李显冬教授聘为该所学术顾问,希望未来李显冬教授能够为京平律所提供更多学术支持。 图为京平律所赵健主任(右)向李显冬教授(左)颁发学术顾问聘书 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土资源部法律专家顾问,李显冬教授对于《土地管理法》的制定和修改研究颇深。在当天的讲座中,李显冬教授首先深入浅出地介绍了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演变,从土地革命到改革开放,再到最近的土地改革,李教授从法律、政策、社会发展等多重角度分析了《土地管理法》在立
发布时间:2015-03-16 17:00:09 -
“南宁9•28违法强拆事件”八名拆迁户获当庭释放
【事件回顾】 违法强拆遇枪击,抗拆遭逮捕 2013年9月28日早上,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市的青秀区圣人湾发生违法强拆事件,防暴警察连开48枪射击抗拆村民,数位村民中枪倒地。在此之前,身披国旗的村民拿镰刀,自制燃烧弹,鱼雷等与将近2000名警察、特警对峙了数个小时。随后,多名村民被以妨害公务的罪名逮捕。 拆迁律师雪中送炭,无偿援助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看到报道后,无不对当地政府部门的执法方式感到失望。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作为主打房屋拆迁补偿案件的团队,代理了各种大大小小的违法强拆维权案件,专业为拆迁户维权,每一位京平人都有着一颗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的心。在社会责任和拆迁律师职业责任的双重感召,京平拆迁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了报道事件的媒体,与本次事件中拆迁户的亲属取得了联系,
发布时间:2014-12-25 09:24:14 -
行政公文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行政机关以批复、会议纪要以及函等公文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对于行政机关以前述公文类形式作出的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批复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请示事项作出答复时使用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应用写作活动中的一种常用公务文书。批复是针对请示事项表明是否同意或是否可行的态度,必须针对请示内容来答复,是上级机关的结论性意见,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答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违背,批复带有很强的权威性。会议纪要是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公文,其撰
发布时间:2015-01-09 15:51:57 -
论成交确认书的可诉性
摘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那么,该成交确认书在法律上的性质如何定性,对该问题的看待,存在不同意见。本文将就成交确认书的性质作一粗浅分析。 关键词:成交确认 具体行政行为 成交确认书的签署主体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人、竞得人。中标人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根据投标结果被确定为土地使用者的人。竞得人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发布时间:2014-12-26 13:36:52 -
现行体制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处于转型期的中国,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用地再利用的迫切需要与土地原本合法使用权人之间的紧张,是重新开发建设无可回避的障碍,实践中,政府往往采取房屋征收的模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以解决建设用地日渐匮乏的难题。 关键词: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法行政 国有土地使用权,简而言之,就是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国有土地使用者。从性质上来讲,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民
发布时间:2014-12-01 16:13:17 -
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政诉讼时效的解析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一)处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二)性质不同 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
发布时间:2014-09-09 10:55:21 -
浅析行政赔偿中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分配
摘要: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属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单从这一条文来看,行政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已被划定。基于《国家赔偿法》对举证责任的明文规定少之又少,且实践中的情况又极为纷繁复杂,仅凭个别条款来对行政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简单分配,不仅不能有效地解决纷纷,也必将违背司法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举证责任 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举
发布时间:2014-09-03 15:10:07 -
律师解读棚户区改造
【背景】 2013年2月3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指出:棚户区改造,即使有天大的困难也要做下去。 2013年6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快棚户区改造,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2013年7月4日,国务院印发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 2014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李克强代表新一届中央政府报告政府工作。表示要更大规模加快棚户区改造,决不能一边高楼林立,一边棚户连片。 2014年7月21
发布时间:2014-08-28 15:47:15 -
只有法律才可以矫正拆迁案中地方法院的倾斜性
从南京市中院的两份判决看被扭曲的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司法公正的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征地拆迁补偿案件中,大多数为行政诉讼,因为被告的特殊性,当事人往往会遇到很多的阻力,从到法院立案到案件的审理,当事人的维权过程总是掺杂着辛酸和无奈。前些日子,笔者代理的一起江苏扬州的房屋拆迁补偿案件,当事人
发布时间:2014-08-19 10:57:01 -
江苏农村拆迁案例:拆迁补偿男女有别,获胜诉判决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复议 无利害关系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基本案情】 委托人岳女士(化名)的房屋位于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某村,岳女士一家一直生活在该地自建的两层楼里,户口本上的户主是岳女士,权属证明也登记在岳女士的名下,做户主和产权登记人本没有什么稀奇的,但是在拆迁补偿时却给岳女士一家带来了烦恼。原来,拆迁办竟然因为户主和产权人是女性而差别对待,给岳女士家的补偿低于其他男性户主的补偿,虽然性别歧视在如今开放大中国已经是公认的错误,但是由此引出的闹剧却在岳女士家真实上演,岳女士为此曾多次找拆
发布时间:2014-12-02 10:15:13 -
拆迁律师关注:如何在拆迁加盖中找到拆迁补偿平衡点
原标题:加盖村民与拆迁办员的心理战 拆迁律师 简读:城中村加盖问题,是拆迁工作难以绕开的问题 补偿政策很难做到人人满意,加盖、抗拆,成部分村民表达利益诉求的方式 拆迁办员也为难,不补贴加盖房,村民阻碍拆迁;补贴了吧,遵守政策没加盖的群众有意见 一边是村民利益,一边是城市建设进程 城中村加盖问题,考验着管理者的水平 河南商报记者 高瞻展 陈朋冲 王杰 尽管要求速战速决,但一个村的拆迁还是要经历近一年半的漫长时光。 为了动员村民,干部们每天去村里上班,磨破嘴皮、跑断腿、吃闭门羹,央求同事、同学、七大姑八大姨找人做说服工作。 而对于村民来讲,祖辈传下的宅基地、挣租金的房屋,在自己手里没了,拆迁政策也做不到人人满意,加盖、抗拆成了他们表达利益诉求的砝码。 拆迁 他
发布时间:2014-11-17 13:15:57 -
不让“拆迁富”变“拆迁负”
在2014年年初的时候 拆迁律师 写过一篇文章,就是关于拆迁过后的保障问题,因为老百姓好几辈人都靠种地为生,就因为这样离开耕地可能就不会做什么了,所以对于 失地人们都要进行专业的技能培训,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可以做到离开种地一样可以生活,养活家人。这样最少可以给国家和当地减轻很多负担,也给失地的农民找到 了第二个可以生存的职业,这是当地的有关部门最应该做的事情,也是在征地拆迁的政策上应该加上给农民的必要政策。我们看看长沙高新区农民被征地后是如何进行 今后的生活的。 坐拥房产4套,固定资产价值上百万,家住长沙高新区麓谷街道长庆社区的雷利华是典型的拆迁富。近日,他主动参加麓谷街道第九批被征地农民免费职业技能培 训,通过考试后,他领到了一张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
发布时间:2014-09-23 13:46:27 -
从新塑造拆迁管理程序势在必行
拆迁律师看到一个文章以后感觉,文章内容中写的很现实,也很全面,现在的拆迁程序确实很乱,每个地方根本就不会去统一的按照政策去做,基本上都是先斩后奏,谎 报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主要目地就是让上级批复用地,拆迁现状也很不规范,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流程不正规,管理不严格,漏洞百出,为什么说要从新塑造拆迁的程 序,就是因为不规范,审核不严格,拆迁违法违规事件频发,如果不从拆迁的管理程序进行整改和规范,拆迁永远都是不正规,拆迁违法事件永远制止不
发布时间:2014-09-02 16:38:30 -
警惕征地拆迁补偿中的另一种倾向
今天 拆迁律师 看到了一个很重要的新闻,是因为这个新闻出自于中国党政干部论坛,这个论坛是党内人士学习很主要的网站,在这个新闻中,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 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提出警惕征地拆迁补偿中的另一种倾向这个是在提醒党内人士不要越过这个警戒线,这个文章也寓意着,征地拆迁违法现状将会得到进一步的遏制和加大问责力度。拆迁律师可以从这个新闻的角度中分析出很多种征地拆迁的走向,针对征地拆迁违法现象会有一个良好的改善。我们来看一看梅新育是如何说的。 无论是发展非农产业、建设基础设施还是城市改造,都离不开征地拆迁环节。在中国经济高增长和城镇化的同时, 征地拆迁 也逐步成为社会热议的突出矛盾之一。在许 多案例中,失地农民和拆迁户得到的补偿过低,不仅令他们陷入生活
发布时间:2014-08-28 15: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