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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市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旅游项目补充规定》自2019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西《桂林市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旅游项目补充规定》 第九条 利用农村自有住宅、闲置宅基地从事民宿、农家乐等旅游项目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利用文物保护建筑开设旅游项目的须经当地有审批权限的文物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为经营旅游项目在集体土地上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程序擅自搭建,或经审批搭建的建(构)筑物超过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核发范围的,按照违章建筑依法进行处理。
发布时间:2022-08-01 15:09:43 -
山西省临汾市《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由当地政府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
山西省临汾市《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山西省临汾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由当地政府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对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对大部分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失去土地的比例。
发布时间:2022-07-15 14:09:26 -
《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目的为实现凭证管地、凭证用地
《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查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权属情况,实现凭证管地、凭证用地,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发布时间:2022-06-14 13:34:4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发布时间:2022-05-30 11:06:23 -
广东省《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2022年正式施行
广东省《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实施细则》鼓励留用地折算货币。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划分为四个等别,补偿标准如下:一类地区:赤坎区、霞山区、湛江经开区(中心城区范围),补偿标准48万元 亩。二类地区(湛江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0万元的区域):坡头区南调街道、麻章区麻章镇,补偿标准40万元 亩。三类地区:坡头区(不含南调街道)、麻章区(不含麻章镇)、湛江经开区(东海岛),补偿标准36万元 亩。
发布时间:2022-05-27 15:19:57 -
广西《藤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货币化安置的补助标准分为35万元/亩和30万元/亩两种,2020年执行
《藤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第六条 根据征地所在片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价格因素,广西藤县全县留用地货币化安置的补助标准以乡镇为单元划分,按下列两类标准执行:(一)藤州镇、塘步镇、濛江镇、太平镇、和平镇、天平镇、 埌南镇、金鸡镇为35万元 亩。(二)象棋镇、岭景镇、新庆镇、同心镇、古龙镇、东荣镇、大黎镇、平福乡、宁康乡为30万元 亩。
发布时间:2022-05-23 16:59:35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明确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明确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发布时间:2022-04-11 10:38:54 -
《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农村建房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农村建房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二条 《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依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一)农村自建低层住房,指村民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不超过三层的住房;
发布时间:2022-03-29 09:51:41 -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时土地所有权的归属,2022年现行有效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时土地所有权的归属,2022年现行有效,第七条& 8194;& 8194;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至确权时或者争议发生时已满20年的,应当确定土地所有权归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20年或者虽满20年但在此期间原所有者以书面形式向现使用者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归还要求的,土地所有权仍属原所有者。
发布时间:2022-03-25 09:45:58 -
浙江省海宁市2022年最新《黄湾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出炉
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2022年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黄湾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出炉,附件1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青苗补偿标准参照表,附件2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表,附件3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树木等补偿标准表,附件4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农村房屋重置指导价格,附件5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建筑材料两次搬运费补偿标准表
发布时间:2022-03-04 14:39:52 -
浙江省海宁市《盐官百里钱塘观潮景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公寓房安置补偿实施意见(试行)》2022年有效
浙江省海宁市公寓房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盐官百里钱塘观潮景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公寓房安置补偿实施意见(试行)》2022年有效,三、标准户型的房屋安置(二)标准户型(即符合海政办〔2000〕21号文件规定,具备村民建房条件但其他户型除外)安置面积标准:1 1—2人户安置标准为190平方米。2 3—4人户安置标准为220平方米。3 5人及以上户安置标准为250平方米。附件1浙江省海宁市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房价格标准,附件3浙江省海宁市设施移装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2-03-04 14:22:30 -
深圳获国土部特批农村集体土地放开入市
深圳获国土部特批农村集体土地放开入市 www.jinglawyer.com 1月18日,深圳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深圳市原农村集体土地将纳入全市统一的土地市场,并入市挂牌出让,同时细化了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主任王幼鹏介绍,深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实际占用的符合城市规划的产业用地,在理清土地经济利益关系,完成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清理、补偿和拆除后,可申请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转)让土地使用权。其收益分配方式为两种,第一种方式是所得收益50%纳入市国土基金,50%归原农村集体经
发布时间:2013-03-21 17:27:10 -
国土部将推动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流转
博弈5年《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再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后暂被搁置。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的第二次全议上,吴邦国向大会作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抓紧制定五年立法规划,继续审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等。 曾多次参加《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讨论会、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时透露,草案延期的主要原因就是存在征地范围过宽、征地补偿标准设定缺乏细化等问题。 在其看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只是征地制度改革中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界定征地的范围、明确征地的主体、改变征地的方式等
发布时间:2013-03-19 19:31:23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已上报人大常委会审议
昨日(3月6日),当位于北京会议中心的政协农业界别小组讨论结束之后,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便被媒体记者团团围
发布时间:2013-03-19 19: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