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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津市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2022年未做修订继续沿用2019年施行版本
湖南省《津市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津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实行公寓式安置、货币安置,原则上不采取重建安置方式。重建安置仅适用于我市城市非严控区范围外规划有宅基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实行公寓式安置的,按照公寓楼安置的相关政策执行。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以2400元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安置补贴。
发布时间:2022-12-21 16:16:54 -
新版湖南省《新邵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版湖南省《新邵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九条 被征拆人自购商品房安置和购买政府建设或采购的安置房安置的给予购房补助。自购商品房补助标准为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拆人按50m2 人×2500元 m2计算,如市场普通商品房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将依据住建部门公布的普通商品房均价信息对自购商品房补助标准适时进行相应调整。购买政府安置房补助标准为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拆人按50m2 人×1500元 m2计算。
发布时间:2022-12-21 15:33:37 -
湖南省《沅江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22年未做修订继续沿用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湖南省《沅江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四十三条 住房货币化安置是按符合条件的被安置人员每人成本价购买73m2建筑面积的房屋进行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征拆办协调发改局等部门每年初按不同区域的建筑成本(含地价),定期发布。
发布时间:2022-12-21 15:28:57 -
湖南省《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22年未做修订,继续沿用2019年施行版本
(二)原拆户安置资格享受240平方米安置面积,分支户安置资格享受150平方米安置面积。(三)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多子女家庭,父母亲与其中一个子女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可以分户安置;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每人给予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发布时间:2022-12-20 16:32:57 -
陕西省《乾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工作实施意见》《乾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自2022年6月10日起生效
陕西省《乾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工作实施意见》《乾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
发布时间:2022-12-08 15:48:53 -
陕西省《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新版未施行,2017年失效版可做参考
陕西省《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内的,视为有效建筑面积(不含简易结构房屋),其补偿标准为房屋的重置价减去折旧。第十五条 宅基地的补偿:征收时一般按0 25亩计算,每院补偿20000元(有国土资源部门权属证明文件的以文件中确定的实际面积计算;占新不腾旧的旧宅基地在征收时不予补偿)。在征收该宗集体土地时,宅基地不再重复补偿。
发布时间:2022-12-08 15:29:32 -
陕西省《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自2022年3月7日起实施
陕西省《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三)奖励费标准(1)西咸新区共管区(泾干街道辖区):1 按照规定时间统一清点地上附着物,每亩奖励5000元。2 按照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每亩奖励3000元。奖励期内,可将相连的10户作为一个联户组(一户只能参加一个联户组),每个联户组全部完成签订补偿协议的再给予每亩2000元奖励。
发布时间:2022-12-08 14:31:30 -
新版陕西省《宝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自2021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新版陕西省《宝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返一、互找差价”。安置房设计户型面积应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就近合理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2-12-08 14:28:5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于2018年第十三届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2-12-08 14:08: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于2018年第十三届人大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发布时间:2022-12-08 13:58:48 -
2018年第十三届人大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第二次修订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发布时间:2022-12-08 13:56:36 -
新版陕西省《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于2020年1月27日第三次修订完毕公布实施
新版陕西省《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发布时间:2022-12-07 13:31:33 -
新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第十三人大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12-06 15:27:38 -
四川农村拆迁案例:未以自己名义履责,政府两度落败
李先生在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某村拥有房屋。因当地进行项目建设,需占用李先生房屋所在土地,但双方就补偿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威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违法建设为由对李先生作出《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李先生自行拆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决定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启动法律维权。经人介绍,李先生同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取得了联系,并聘请了曹星、蔡晓仪代理维权。
发布时间:2016-09-20 16:5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