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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三条 房屋实际面积超出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面积或产权证不全或无产权证,需要补偿安置的,按以下办法确定应补偿房屋面积:(一)1988年12月31日前(含1988年12月31日)建成的,按实测面积的100%确定房屋补偿面积。
发布时间:2022-11-02 14:38:36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自2018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由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与属地镇(街)协商选定“综合包干价”或者“实地清点计价”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补偿。第二十五条 房屋补偿包括房屋基准补偿、房屋区位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补偿对象原则上为其所有权人。
发布时间:2022-11-02 13:57:12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发布时间:2022-11-01 16:13:57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对选址地块上建构筑物予以拆迁补偿、开展地块清表工作,但不予平整。选址于本村域范围内的,无征地补偿款、缴纳社保等,选址于本村域范围外的,按新征地处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根据产业规划情况及项目引进情况,选择实物留地的方式兑现留用地指标。
发布时间:2022-11-01 15:52:55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内部家庭承包的方式,或经农村集体民主表决通过,以与他人合作经营为目的而设立且非以农村集体资产出租、发包作为主要营业收入来源的独资企业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01 15:28:04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临港片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临港片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征收人按征地包干价支付给被征收人,征地包干价包括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价)、奖励和其他补偿(助)费。征地包干价按不超过46 5万元 亩计算。
发布时间:2022-11-01 15:13:46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科学城片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科学城片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征收集体土地,征收人按征地包干价支付给被征收人,征地包干价包括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价)、奖励和其他补偿(助)费。征地包干价按不超过32 6万元 亩计算。
发布时间:2022-11-01 15:01:15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知识城片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知识城片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征收补偿金额包含房屋重置补偿和区位补偿,计算公式为:征收补偿金额=房屋重置补偿+区位补偿=被征收房屋重置单价×应补偿安置的建筑面积×补偿百分比+区位补偿单价×应补偿的建基面积。
发布时间:2022-11-01 14:55:18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关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意见》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关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意见》采用置换物业方式落实留用地的,按照每亩留用地置换400平方米物业执行,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置换物业协议,约定置换物业面积、位置、用途、交付时间、交付标准等内容,置换物业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权利人进行不动产登记。
发布时间:2022-11-01 14:41:53 -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浈江区、武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的意见》自2019年1月2日起施行,2022年现行有效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浈江区、武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的意见》住宅(住宅房屋含事实经营房屋下同)平房按套内建筑面积1:1 1比例计算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两层以上(含两层)住宅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1:1计算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产权调换面积内相互不补差价
发布时间:2022-10-25 14:03:53 -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各乡镇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各乡镇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福建省寿宁县征收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采取货币补偿自行安置或集中安置的方式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3。福建省寿宁县鼓励坟墓迁移到骨灰楼、骨灰塔安放和进公墓安葬,实行奖励补偿机制,杜绝因迁移而出现乱占土地、滥建新坟现象。具体标准详见附件4。
发布时间:2022-10-18 15:50:59 -
福建省《福安市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修订)》自2022年7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福建省《福安市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修订)》福建省福安市土地征收补偿实行区片综合地价,按照《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安政文〔2017〕106号)标准予以适当调整(详见附件1、2)。福建省福安市农作物征收补偿实行动态补偿机制(详见附件3)。福建省福安市鼓励坟墓迁移到骨灰塔楼安放或公墓安葬,实行奖励机制补偿,杜绝因迁移而出现乱占土地、滥建新坟现象(详见附件4)。
发布时间:2022-10-18 14:30:18 -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福建省厦门市市、区两级结算征地包干费用时,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和海沧区每亩2万元调剂费,同安区、翔安区每亩3 5万元调剂费。涉及青苗补偿高于上述标准以及地上附着物的差异补偿,可通过调剂费依法给予补偿,具体由各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发布时间:2022-10-11 11:31:17 -
福建省《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福建省《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福建省厦门市征收宅基地上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迁建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不重新安排宅基地或者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应当给予产权调换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按规定予以补偿。
发布时间:2022-10-11 11: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