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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一、有关国际公约对法律援助的规定及其在各国的实施情况 在西方国家,法律援助最初是由一些私人律师和宗教团体及慈善机构等民间组织自发地为穷人提供免费服务的慈善和道义行为。但是,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特别是二战以后,随着对法律援助服务的需求日益超出依靠私人律师的善意和自愿的慈善模式的能力,随着联合国的成立和一系列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基点的国际公约的缔结,由国家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法律援助的性质也由此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由律师个人的慈善行为变成了国家义务和政府责任。 为
发布时间:2013-03-20 18:04:39 -
心系群众 扎实工作 努力推进法律援助事业不断发展
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各级政府依法落实法律援助责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呈现加速发展的态势。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十年来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诉讼案件90万余件,受援人总数超过150万人,解答法律咨询超过600万人次,在保护司法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主要经验及做法 法律援助工作始终面临着经费短缺、资源分布不平衡、法律援助需求量大、与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机制不够协调等问题,各地在不断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探索出了丰富有效的经验和做法。 法律援助制
发布时间:2013-03-20 18:03:47 -
法律援助咨询比较研究
从各国和地区法律援助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法律援助咨询是律师等法律援助服务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重要方式之一,〔1〕特别是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制定法律援助咨询计划、明确法律援助咨询服务标准,开通全国性或者地区性法律援助咨询热线、网络系统,充分发挥签约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咨询中心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专业人士的作用,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便捷、优质、均衡化的法律援助咨询服务。而我国,由于法律援助起步较晚,法律援助咨询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要性还没有得到充分认识。为此,笔者试对各国和地区法律援助咨
发布时间:2013-03-20 18:02:20 -
农村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与改革
在我国这个拥有十三亿人口的泱泱大国,农民是一个庞大的阶层,其数量占全国人口的2/3以上。农村的发展和稳定关系到国家的各方面建设。当前农村正处于经济转型和社会变革的关键时期,长期以来积累下来的各种矛盾和不利于农村稳定的各种因素不可避免地要显露出来。对社会弱势群体而言,虽然法律上有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文,但在实践过程中却难以眷顾到他们,让他们成为法律实施的死角,而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真正实现了弱势群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法律可以从空中楼阁变为现实,由抽象的社会正义演变为真实的存在。法律援助不是简单地
发布时间:2013-03-20 18:01:22 -
论人本观对政府法律援助决策的影响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把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党的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提了出来,以此为标志,以人为本已经成为国家的基本价值观,所追求的目标是建设并完善一个充分尊重和实现人的价值、尊严和自由的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社会,实质上是一个真正的公民社会,其基本特征就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障,尤其是那些没有金钱、没有地位、没有权力以及没有知识和能力的处于社会最底层的人,也都能够拥有和其他公民乃至政府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的自由和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援助制
发布时间:2013-03-20 17:58:44 -
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懈追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这是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出发,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大部署;是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认识、新概括,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民生所指,民心所向,国运所系。法律援助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懈追求。 一、保障和改善民生,法律援助要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更加宽阔的视野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保
发布时间:2013-03-20 17:56:21 -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若干实践问题浅议
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以前,我省没有对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做出统一性规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办案补贴及补贴数额的多少。在实践操作中,有的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办案补贴标准,有的是由法律援助机构自行制定补贴标准,也有的地方因财政困难,加上认为律师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不需支付办案补贴,所以在某段时间内有些地方法律援助机构没有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支付办案补贴。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特别是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后,认识基本获得统一,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向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及
发布时间:2013-03-20 17:54:50 -
四川城市拆迁案例:民告官并不难,非法违法强拆需买单
【案情回放】 季某为四川某镇居民,2009年4月3日上午其居住数十年的自有房屋被当地从事拆迁业务的拆迁公司强行暴力拆除。房屋拆除前季某未得到任何补偿,在房屋拆除过程中,由于拆迁办员手段过于暴力,导致季某全部家庭财产均被砸毁,并且掩埋在瓦砾之中,财产损失巨大。为制止违法强拆行为,季某及家人奋起反抗,在反抗过程中季某及其家人均遭到了无理殴打,季某妻子及女婿拆迁户员打伤,季某的女儿也受到威胁。由于实力相差悬殊,季某未能阻止违法强拆行为的进行,短短几个小时过后,原本陪伴自己及家人几十年的房屋就变成了一片废墟。
发布时间:2013-03-20 16:00:10 -
江苏农村拆迁案例:农村自建房拆迁怎么赔?
【写在案前】 江苏扬州西湖镇电力新村村民王楠(化名)、赵志军(化名),2003年因结婚需要建房,向江苏扬州西湖镇电力新村申请落户并建房一套。当时并没有经过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审批,但有合法的手续,而且得到村组郑重承诺办理相关证明。建成后的房屋位于司徒路南侧、邗江北路东侧新庄小区评估表上建筑面积是359 38平方米,市值100万。 2007年7月,王楠、赵志军被告知自己的房屋竟是当地19户非法占地的房屋之一。2009年8月1日,扬州市房产管理局张贴《拆迁通告》与《房屋拆迁许可证》。8月21日,维扬区公安、国土
发布时间:2013-03-21 17:24:00 -
浅析我国行政补偿制度
【内容提要】 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行政补偿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我国行政补偿的法律规定较多,也有其自身的特征,其总的发展趋势是建立统一的制度,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行政补偿性质的确立,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其应遵循人权保障、利益平衡、依法的原则;其范围和程序应科学合理。 关键词:行政补偿规定立法执法问题对策建议 一、中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作为历史悠久的大国,我国封建统治时间很长,君权本位思想根源很深,也很典型。国家责任直
发布时间:2013-03-20 15:33:50 -
律师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
拆迁办和拆迁户最关心的问题,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也是拆迁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包含了补偿标准、补偿范围等多个方面的问题,拆迁户要想妥善解决该问题,往往需要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因为凭拆迁户自身的能力往往难以解决。下面,我仅就补偿标准和补偿范围两个方面发表一下本人的观点: 第一,补偿标准。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是等值补偿,通过房地产评估确定房屋的市场价值,然后拆一还一。该做法看似公平,事实上却将导致拆迁户所得的补偿金不足以在同区域重新购买等面积的商品房。如果拆迁户要置换等面
发布时间:2013-03-20 15:17:01 -
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和标准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办遵循等价原则,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因拆迁所受的损失给予合理弥补。 拆迁补偿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所有人在此不仅指产权人,还包括两种代管人:一是私有房屋的代管人,即私房的产权人不在本地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而委托的全权代理人;二是国家授权的国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即房地产管理局。 拆迁补偿的范围是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但拆作违章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可理解为对临时建筑在使用期限内的残存价值
发布时间:2013-03-20 15:05:41 -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不足
缺陷一:暴力拆迁,许多城市土地出让金在地方财政中所占的比例超过了50%,这个数字让各地方政府垂涎欲滴,纷纷将拆迁作为生财之道。拆迁律师提出房屋拆迁条例不区分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一律将建设单位作为拆迁办,也不要求通过征收程序或者交易程序在拆迁双方实现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换而确保房屋拆迁的内在法律关系成立,只要政府作出拆迁许可,建设单位就可以大拆特拆。 缺陷二:政府过当干预,无论商业拆迁还是公益征收拆迁,政府无一例外都重权在握。拆迁律师提出政府在开发商并不具备完整的拆迁许可条件时许可其拆迁,以拆除违
发布时间:2013-03-20 15:00:07 -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房屋拆迁补偿关系到拆迁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保证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办应当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给予补偿。应该明确的是,补偿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而不是使用人。所有人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 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即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是指拆迁办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办用自己
发布时间:2013-03-20 14:5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