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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征收决定纠纷 代理拆迁律师:薛正懿(电话:18618376729) 地点: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18法庭 时间:上午8点30分 索关
发布时间:2016-05-23 18:01:18 -
2016年5月20日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行政复议决定违法 代理拆迁律师:程波(电话:13811634046) 地点:迎江区法院七号法庭 时间:2016年5月20日上午9:00
发布时间:2016-05-17 18:08:30 -
2016年5月17日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 代理拆迁律师:张波(电话:13810286401)李鄂陵(电话:13910227344) 地点: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四法庭 时间:2016年5月17日8点40分
发布时间:2016-05-16 18:09:24 -
2016年5月17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房屋征收决定纠纷, 代理拆迁律师:薛正懿(电话:18618376729) 地点: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8法庭 时间:下午3点
发布时间:2016-05-10 18:00:52 -
征地拆迁胜诉:安徽省六安市胜诉说明
【原 告】赵先生父子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曹星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程东胜律师 【被 告 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 【被 告 二】六安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赵先生父子是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皋城西路蔡大庄居民,在三里桥街道落星庙选区拥有一处住房,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2014年3月,六安市文华路及安置房建设项目开展,需要对该地段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赵先生父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由于征收补偿不合理,赵先生父子与征收部门始终没有达成协议,以致于房屋被违法强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人介绍,赵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聘请曹星和程东胜两位资深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权。 两位拆迁律师介入本案之后,迅速掌握本案的基本案情及违法点,从金安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6-05-09 18:08:32 -
2016年5月10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规划许可纠纷 代理拆迁律师:魏巍(电话:18612248606) 地点: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时间:2016年5月10日 9:00
发布时间:2016-05-06 18:30:30 -
2016年5月12日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行政强制执行 代理拆迁律师:孙清泉(电话:13260015601)贾振华(电话:18611797006) 地点: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时间:2016年5月12日
发布时间:2016-05-06 18:26:57 -
2016年5月1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违法强拆行为违法再审案 代理拆迁律师:刘大伟(电话:13240217517) 地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 时间:2016年5月11日9:00
发布时间:2016-05-06 18:24:51 -
2016年5月16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行政赔偿 代理拆迁律师:程波(电话:13811634046) 地点: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5月6日9:00
发布时间:2016-05-06 18:16:38 -
2016年5月9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行政履职 代理拆迁律师:程波(电话:13811634046) 地点: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时间:9:00
发布时间:2016-05-06 18:15:42 -
2016年5月9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拆迁律师:程波(电话:13811634046) 地点:合肥市包河区法院 时间:5月9日
发布时间:2016-04-28 17:34:34 -
安徽农村拆迁案例:用时不到5月,当事人拿到满意的拆迁补偿
【基本案情】 刘先生是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头铺镇冯刘村一位普通的农民,现面临房屋征收问题,刘先生房屋建设时间较晚,属于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合法建筑,故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可五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1月5日向刘先生作出(五)城管(规划)告【2015】AJ020号《五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要求刘先生于限期拆除决定作出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五河县头铺镇工业九路北侧、龙岗路东侧的房屋。否则,将予以强拆。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刘先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进行依法拆迁维权,经过多方咨询和朋友介绍,刘先生联
发布时间:2016-05-17 13:13:03 -
安徽城市拆迁案例:房屋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本案中,金安区人民政府提供了由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作出的《文化路及安置房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报告》,以此来证明其依法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果对于普通的民众来讲,会觉得这个文件并没有问题,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就是说,风险评估报告的制作主体,应该是房屋征收部分,而不是所谓的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实体
发布时间:2018-11-06 15:56:40 -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下周开庭公告汇总(2016.5.9—2016.5.13)
2016年5月9日至5月13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维权团队的律师们将前往安徽合肥、江苏溧阳、 浙江杭州、山西宝鸡、湖南衡阳、广州、北京、江西南昌、新疆建设兵团、浙江湖州、江西赣州、福建长汀县、安徽安庆、贵州黔西南等地参加拆迁维权诉讼的开庭审理。在开庭地附近,正在遭遇征地拆迁维权难题的拆迁户可持身份证,按开庭公告的时间、地点准时到达相应法庭参加庭审旁听,学习拆迁法律维权知识,欣赏精彩民告官案件审理。在庭审后有需要咨询拆迁维权事宜的,也可提前与拆迁律师预约。望遇到拆迁难题的拆迁户抓住难得的学习、咨询机会。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拨打电话010-63797888转客户部或者登录访问京平拆迁律师网 http://www.jinglawyer.com/。 (一)2016年5月9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
发布时间:2016-05-09 18: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