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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所引发的刑事案件简析

文章来源: admin
发布日期:201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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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库建辉律师

  摘要:现今社会的城市化进程并无例外,从上海的潘蓉事件到成都唐福珍自焚血案;从江西宜黄的血拆闹剧到山西太原的孟福贵被非法拆迁暴力致死案,从清华法学博士王进文因家乡老巢被毁被逼上书潍坊市长到……如此等等数不胜数,血泪拆迁令人发指!因为拆迁引发的公民与开发商、政府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

  人类社会的每一个微小进步都伴随着血与泪。

  现今社会的城市化进程并无例外,从上海的潘蓉事件到成都唐福珍自焚血案;从江西宜黄的血拆闹剧到山西太原的孟福贵被非法拆迁暴力致死案,从清华法学博士王进文因家乡老巢被毁被逼上书潍坊市长到……如此等等数不胜数,血泪拆迁令人发指!因为拆迁引发的公民与开发商、政府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

  利益成为开发商、政府与普通公民三方所博弈的驱动力。

  依法行政、依法拆迁、依法维权将成为各方的基本信条,越雷池者,必将付出惨痛代价。

  政府依靠行政权力稳扎稳打,开发商依靠巨额财富“步步为营”,普通百姓沉默、挣扎,手忙脚乱。三方力量悬殊对比,不言自明。

  拆迁所引发并公著于媒体的故意杀人案有:苏州钉子户马雪明杀死拆迁公司经理案,辽宁抚顺钉子户杨义七刀杀死拆迁指挥王广良案,辽宁本溪张剑杀死拆迁人案等等。

  拆迁中被拆迁人容易触犯的其他刑事案件所涉嫌罪名有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等;拆迁中拆迁人容易触犯的罪名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当然,部分开发商在拆迁过程中还存在行贿政府官员的问题。

  拆迁中的被拆迁人故意杀人案:

  拆迁过程中发生恶性重大刑事案件是政府、开发商都不愿意看到的,毕竟维稳、和谐是第一要务。

  被拆迁人如果不是形势所逼更不会去出手伤人。那么此类血案发生的客观背景就不仅单是值的一提的事情了。

  一、开发商是否具备拆迁资质?

  二、拆迁人员是否具备上岗资格?

  三、拆迁程序是否合法?

  简单的说就是拆迁人是否是合法拆迁,如为非法,当拆迁人开着铲车、拿着铁镐等打开被拆迁人大门、破坏被拆迁人生活时就涉嫌非常侵入公民住宅、故意毁坏他人财产。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公民对其住宅及私有财产有无限防卫权,但结合我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的立法精神,我个人认为,当公民的生存基础受到毁灭性的非法侵害时,其针对非法侵害的自力救济即使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也应当免除处罚,否则,立法的本意、目的,即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的合法安全无法实现;当公民的人身安全受到非法侵害,该侵害的结果不可估测并将持续进行时,公民应享有《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条款中的特别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卫权的前提条件;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的主观界定,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的主观目的一般仅为阻止非法拆迁,获得合理补偿。被拆迁人与拆迁工作人员并无个人恩怨,被拆迁人只所以持刀相向,也仅为恐吓,并无故意杀人之目的。所以,我个人认为,此类案件即使发生拆迁工作人员的死亡结果,也不宜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应结合具体情况,定罪量刑。

  一桩命案,往往是多个家庭的悲剧。“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作为具体的拆迁工作实施人员及负责人应慎重执行职务、合理、合法执行职务;作为开发商应依法拆迁,补偿到位;作为政府应依法行政,审慎规划,做到真正的造福一方百姓,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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