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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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对果园内建的住房和库房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补办房产证被拒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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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刘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申请人】某市人民政府(简称“某市政府”)

  刘先生系辽宁省某市某村村民,于1994年10月10日与某村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取得了五亩耕地的承包权。在该承包地块上,刘先生建起了果园,并在果园内建造了住房和库房等房产(村里唯一住房),从事林果业生产。

  后上述地块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但是,因就征收补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刘先生并未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双方就此陷入僵局。

  为了争取合理征收拆迁补偿、维护自身权益,刘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赵健律师和桑兆玉律师,委托两位律师为其维权行动保驾护航。

  京平拆迁律师承办案件后,立即投入到了搜集证据材料、梳理案件情况、制定维权策略等工作当中。一切准备就绪后,京平拆迁律师先是指导刘先生向某市政府邮寄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申请书》,申请对其承包的果园地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并对果园内房产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并补办房产证等。但是,某市政府作出的《关于申请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答复》(简称“《答复》”),表示不支持刘先生的申请。

  收到上述不予支持申请的答复后,京平拆迁律师立即指导刘先生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简称“葫芦岛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不曾想,葫芦岛市政府驳回了刘先生的复议申请。

  面对一纸《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平拆迁律师并未就此气馁,当机立断,立即指导刘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最终,辽宁省高院撤销了葫芦岛市政府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责令葫芦岛市政府重新受理刘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辽宁省高院作出的判决,葫芦岛市政府重新受理了刘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过程中,某市政府辩称其作出的《答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只是告知行为,对刘先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而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发放具体工作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刘先生直接向某市政府申请发证不符合法定程序。

  针对某市政府提出的观点,京平拆迁律师一一进行了反驳,首先,某市政府作出的不支持刘先生申请的答复行为,对刘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再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某市政府作为县级政府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仍然具有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的法定职权。因此,某市政府作出的不予支持答复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最终,葫芦岛市政府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确认某市政府作出的《关于申请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答复》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某市政府依法受理刘先生提出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申请书》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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