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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须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须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土地征收旨在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提高百姓生活、居住水平,是基于公众利益。所以法律规定,土地征收不得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包括这四项内容,一项也不能少: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参照周边同类房屋的市价);
发布时间:2021-11-26 10:27:33 -
《上海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实施明确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方式
《上海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实施明确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方式,《上海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被征地村或者村民组建制撤销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房改造。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房屋建筑安全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发布时间:2021-12-02 10:00:59 -
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平补偿”原则,地方拆迁政策不能大于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被征收人应当给予公平补偿。公平补偿的原则体现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的各个方面。作为拆迁户,在遭受不公平待遇时,有权利运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手段维权,保护其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1-11-23 10:49:22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确立“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保障拆迁户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行房屋征收时,应当对房屋进行补偿。该规定从规范征收补偿和住户搬迁的顺序关系入手,通过确立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保证拆迁户得到充分补偿,杜绝不补偿即强行搬迁的违法征收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发布时间:2021-11-12 10:05:28 -
广东省汕头市《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广东省汕头市《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发布时间:2022-10-24 15:45:22 -
浙江省《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2022年未做修订继续按照2014年施行版本执行
第十六条私有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或者调产安置。迁建安置是指由补偿人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补偿人予以补偿,并提供迁建用地的有关费用,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规划确定的农居点复建住宅进行安置;调产安置是指以补偿人统一建造的成套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补偿人。
发布时间:2022-09-29 15:25:41 -
《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可以先行货币补偿后安置,也可以实行产权置换
《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8194;& 8194;对符合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应当优先安置保障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第二十条& 8194;& 8194;享受优先安置保障房的,可以先行货币补偿后安置,也可以实行产权置换。
发布时间:2022-09-22 16:28:15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征收。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发布时间:2022-07-26 14:43:56 -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的意见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的意见,黑龙江省伊春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结合既有的棚户区改造政策规定,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回迁最低保障户型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各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被征收房屋不足40平方米的上靠至40平方米,超出40平方米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原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发布时间:2022-07-20 14:58:06 -
黑龙江省《尚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9年施行版本
黑龙江省《尚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的有关法律、法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发布时间:2022-07-18 13:58:58 -
《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6年版本
《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发布时间:2022-07-12 13:26:53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自2011实施,2022年现行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确有强制拆迁必要的,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发布时间:2022-06-15 10:19:33 -
《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
《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未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每月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一)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照标准的1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标准的200%支付;
发布时间:2022-04-14 10:17:50 -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现行有效
《江苏省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现行有效,第三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发布时间:2022-04-07 13:3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