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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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胜诉

有承包地,是本村人,征地却不给住房安置?这2个人赢了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11-03

有承包地,是本村人,征地却不给住房安置?这2个人赢了
 
离婚分户无单独房产,依然可以享受征地住房货币安置(四川判例)
 
经历过农村征地的人,大多听过一句拒赔理由:你在村里没有单独登记的住房和宅基地,不能享受住房安置。离婚分户的群体最容易卡在这一关:户口留在村里,承包地也正常耕种,就因为名下没有单独登记的房产,直接被取消住房安置资格。大多数人也觉得这话合理:自己没房子,凭什么拿住房安置?
 
但四川这起生效判决推翻了这个固有认知:两名村民离婚分户后,户口与承包地均保留在本村,即便没有单独登记的自有住房,也依法应当享受16万元/人的住房货币安置。
 
事情起因很简单。当地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涉及村内集体土地。两名村民原是夫妻,离婚后同址分户,户籍均在本村,也享有土地承包权,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均已正常发放。但在住房安置环节,征收部门认为二人在征收范围内没有独立的住房与宅基地,不符合16万元/人的安置标准,直接驳回了申请。二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不予安置的结论。起诉至一审法院,法院同样支持征收部门的意见,判决驳回二人诉讼请求。二人继续上诉,二审最终彻底改判。
 
住房安置资格,别只盯着房产证
 
很多人对征地住房安置的理解,从一开始就陷入了误区。不是只有房产证上有名的人,才有资格拿安置。这里有三个最容易被忽略的判断逻辑。
 
01集体成员的宅基地权益,不会因离婚分户直接消失
 
很多人以为,离婚时房子全归一方,另一方就等于同时失去了房子和宅基地。但宅基地权益的核心基础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只要户籍在村、享有土地承包权、属于本集体成员,就不能仅凭“名下无登记房产”,直接剥夺住房安置资格。本案中二人离婚后仅为同址分户,未另行申请新宅基地,也未在别处享受过福利住房、保障性住房,原有的宅基地权益依然存续。
 
02住房安置的核心是保障居住权,不是只看产权登记
 
农村村民住宅征收安置,核心原则是“户有所居”,保障的是村民的居住权利,而非机械核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如果死套“有证房才安置”的标准,就会出现“户籍在、土地在、人长期在村居住,却没有安置资格”的情况,这恰恰违背了征地安置的立法初衷。二审法院也明确指出:以无被征收房屋为由不予货币安置,不符合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利的基本原则。
 
03安置方案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原则
 
各地的补偿安置方案,都会列明具体的安置条件与标准,但这些细则不能违背《土地管理法》的上位原则。方案里的条款是操作细化标准,不是剥夺村民基本居住权益的依据。如果机械套用方案导致村民居住权受损,应当回归法律基本原则作出判断。
 
最终再审结果
 
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一审行政判决;
 
撤销涉案行政复议决定;
 
责令征收部门于判决生效三个月内,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中16万元/人的标准,为二人办理住房安置。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征收部门与复议机关共同承担。
 
给被征地人的4条实操提醒
 
第一,别拿“没房产证”直接否定自己。只要是本村集体成员,户籍与承包地均在本村,即便没有单独登记的住房,也有权争取住房安置。不要对方一句“你没房”,就直接放弃权益。
 
第二,离婚分户不代表丧失宅基地权益。离婚分割的是地上房屋的财产权属,不直接等同于宅基地权益灭失。只要未在别处享受过福利住房、未单独申请过新宅基地,原有的集体成员安置权益就依然有效。
 
第三,对安置资格不服,优先级高于数额争议。很多人征地维权只盯着每亩地补多少钱,容易忽略安置资格本身。有没有安置资格,直接决定了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安置费用,是优先级很高的维权切入点。第四,复议不服要及时走诉讼程序。对安置资格的答复不服,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不满意,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不少法律适用问题,一审与二审会得出完全不同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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