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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评估结果异议行政诉讼的核心要点解析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7-07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评估结果异议行政诉讼的核心要点解析
 
拆迁行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然而,实际操作中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不规范、评估报告存在瑕疵、房屋基本情况认定偏差等问题屡见不鲜,致使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产生异议。当被拆迁人选择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时,明确诉讼主体、客体,把握评估环节关键争议点,重视诉讼时效等要点,成为赢得诉讼、争取合理补偿的重要突破口 。
 
诉讼主体明确:根据《行政诉讼法》,原告通常是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被拆迁人,被告则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等相关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如拆迁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等。
 
诉讼客体特定:诉讼客体是拆迁管理机关针对拆迁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涉及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的征收补偿决定等,法院将围绕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易存争议:评估机构的选定需公开、公平、公正。但在实践中,常出现投票人数未达规定比例、伪造签名、程序不透明等问题。如某地政府在评估机构选定过程中,仅通过 “村民代表会议” 形式进行投票,实际参与人数不足 50%,且未公开表决过程,法院认定该选定程序违法,相关评估机构协议无效。
 
评估报告内容和形式易有瑕疵:评估报告应包含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师签字等内容,并附带设备、资产明细等。然而,拆迁行业中部分评估报告存在无评估师签字、未标注申请复核评估权利、评估漏项等问题。如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因永吉县政府的评估报告存在上述问题,判决撤销相关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基本情况认定常出问题:房屋面积、用途、宅基地面积等基本情况的认定直接影响评估结果。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未按产权证书记载面积认定,或对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错误,以及未对房屋装修价值进行评估等情况。例如将商业用途房屋按住宅认定,导致评估价值偏低,损害被拆迁人利益。
 
诉讼时效需高度重视:拆迁行业节奏较快,相关行政行为较多,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提起行政诉讼,需严格遵守诉讼时效规定。若直接起诉,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若经过复议,需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后十五日内起诉,逾期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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