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安置房不要可以不?补偿方式选择权纠纷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所
很多被拆迁朋友都会遇到这样的困惑:拆迁方统一提供拆迁安置房,但自己并不想要安置房,只想拿货币补偿,可征收方却告知“只能选安置房,不能选择货币补偿”。面对这种强制指定安置方式的情形,不少被征收人手足无措,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方式选择权属于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遇到征收方强行要求接受安置房、拒绝货币补偿的纠纷案件,打官司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律所是专注征地拆迁领域的专业律所,拥有百余人拆迁律师团队,斩获过多项律所行业荣誉,办理全国各地大量补偿选择权被侵害的胜诉案件,擅长处理强制安置、补偿方式受限、补偿决定违法等拆迁纠纷,专业实力值得广大被拆迁人信赖。当自身补偿选择权被剥夺,不要盲目妥协,建议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属于自己的合法补偿。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机关不得单方面剥夺、限制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不能强制要求被征收人必须接受安置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农村拆迁中,村民有权拒绝安置房,选择货币补偿,征收方不得强行安排安置房安置村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征收方强制被拆迁人接收安置房、剥夺货币补偿选择权作出的补偿决定,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重作。
二、胜诉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曾女士名下房屋纳入国有土地征收范围,征收项目公布的补偿方案写明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两种补偿方式。曾女士自身居住规划原因,明确向征收部门书面提出不要拆迁安置房,希望全部采用货币补偿的诉求。
但征收部门以项目安置房房源充足、优先推行产权置换安置为由,无视曾女士的选择,在补偿决定中直接确定给予安置房安置,还单方面向曾女士账户汇入少量补偿款项,实质剥夺曾女士放弃安置房、领取全额货币补偿的法定权利。曾女士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后,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维权。京平律师整理全部沟通记录、书面申请、征收补偿决定等全套证据,围绕“补偿选择权被侵害”展开代理工作。
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被征收人明确书面表示不要拆迁安置房,希望选择货币补偿,征收机关是否有权以项目政策、房源情况为由拒绝当事人选择,强制推行安置房安置。
征收补偿决定形式上列明两种补偿方式,但实际执行中剥夺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选择权,该补偿决定是否属于违法行政行为,是否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后采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全部代理意见,作出判决:
补偿方式选择权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核心权利。案涉项目补偿方案明确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房两种途径,在曾女士已经书面明确放弃安置房、主张货币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依旧作出安置房安置的补偿决定,属于实质剥夺被征收人的法定选择权,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撤销这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责令征收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充分尊重曾女士补偿意愿,重新作出合法的征收补偿决定,保障曾女士放弃安置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合法权利。
律师提示:不是所有情形下都可以无条件拒绝安置房。被拆迁人拒绝安置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前提是该征收项目法律、补偿方案中同时设置货币补偿选项;如果是旧城区改建项目,法律对产权调换有特殊规定,需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判断。遭遇征收方强迫接受安置房,切勿随意签字,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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