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厂房拆迁补偿标准不符怎么办?工厂因拆迁补偿遭遇强拆维权胜诉案
工厂拆迁补偿标准纠纷的引发,往往源于补偿标准不明确、不合理,或是拆迁方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拆迁方可能会以公共利益为由,制定低于市场合理价值的补偿标准,甚至在未与被拆迁工厂达成一致协议、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这直接侵害了工厂的合法权益。
当面临此类纠纷时,当事人往往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工厂是其重要的经济来源,拆迁补偿的多少直接影响后续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另一方面,拆迁行为涉及政府部门,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可能会感到势单力薄。由于当地律师可能受到地方行政权力等因素的影响,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难以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建议寻找当地律师维权。
【以案说法】工厂因拆迁补偿遭遇强拆维权胜诉案
本案的当事人李先生,在赤峰市某村拥有合法的养殖场房屋,原本过着幸福、安逸的日子。然而,平静的生活在2016年1月6日被打破,被告赤峰市某区人民政府、赤峰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组织了大批人员将李先生的养殖场房屋强拆,导致房屋部分毁坏、房内财物悉数尽毁。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打击,李先生决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一家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方考察,他选择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张波律师和蔡晓仪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为其保驾护航。京平拆迁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判断出被告强拆李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严重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并立即提起了法律程序。
在庭审中,区政府进行了多方面的辩称。其一,声称拆除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即街路改造工程需要征收村庄部分土地,且区政府已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取得了自治区政府的批准,征收补偿款也已足额存入财政所专用账户并通知李先生领取,拆除行为并无不当。其二,认为拆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李先生拒绝领取补偿款、不配合腾空房屋阻碍了拆迁进程,经通知仍拒绝搬迁,区政府才依法予以拆除。其三,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李先生于2017年3月7日起诉,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
针对区政府的辩称,京平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进行了有力反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在2015年12月18日赤峰市某国土资源局分局作出并送达《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后,区政府在二十日内于2016年1月6日就拆除李先生的房屋等,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反了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法定程序。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李先生于2017年3月7日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开庭结果】确认拆迁行为违法责令相应补偿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一是确认赤峰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6日对李先生土地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拆除行为违法;二是责令被告赤峰市某区人民政府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选择律师】错误选择律师案件的走向可能并不乐观
如果此案中李先生选择寻找当地律师,案件的走向可能并不乐观。当地律师在处理涉及当地政府部门的行政案件时,可能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等因素的影响,在调查取证、庭审辩论等环节难以充分发挥作用。他们可能会因为担心得罪当地政府部门,而在维权力度上有所欠缺,无法像北京律师那样保持独立、客观的立场,坚定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因此,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拆迁行政类案件时,一定要寻找北京律师办理。北京作为我国的政治、法律中心,汇聚了大量专业的行政法律人才,他们在处理拆迁行政案件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而且,北京律师相对来说更能摆脱地方因素的干扰,敢于依法较真,能够更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合理的补偿和公正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