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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不符怎么办?拆迁协议未经合法权利人确认维权胜诉案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7-11

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不符怎么办?拆迁协议未经合法权利人确认维权胜诉案
 
城中村改造进程中,拆迁补偿标准纠纷屡见不鲜。部分地区因补偿标准不统一,导致被拆迁人财产价值受损,如一些二三层小楼的补偿几乎使其价值“腰斩”。面对这类问题,被拆迁人往往不知所措。需明确的是,拆迁案件多属行政类案件,相较于普通民事案件,其涉及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专业性与复杂性更高。在这种情况下,不建议寻找当地律师维权,主要原因在于当地律师可能因各种因素,难以毫无顾虑地全力维护当事人权益,在面对行政机关时可能存在诸多限制。
 
【以案说法】拆迁协议未经合法权利人确认维权胜诉案
 
以龙女士的经历为例,此类纠纷的复杂性可见一斑。2009年,龙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后居住在长沙市某村,该房屋系张先生父亲所有,夫妻二人共同出资加盖了二层和三层。2014年1月,公公立下遗嘱,财产归儿子和儿媳所有。同年8月,龙女士与张先生离婚,财产却未划分。2015年4月,因项目建设需要,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15年8月20日,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与张先生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2017年6月房屋被拆除,龙女士报警却未获答复。直到2018年1月,龙女士起诉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查处职责时,才知晓该协议的存在。龙女士认为区分局明知她是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却与非适格主体张先生签订协议,损害了她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龙女士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区分局主张龙女士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依据是2015年龙女士起诉分割公公遗产的民事判决中提及张先生签订了该协议,认为龙女士当时就应知道协议内容。但实际上,民事判决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与本案金额不一致,无法确定为同一份协议。而且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
 
区分局无法证明龙女士知道协议的具体时间,且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龙女士2018年3月1日提起本诉,未超过一年,所以起诉期限未超。另外,区分局作为负责征地补偿工作的部门,未对房屋权属及人员情况充分调查核实。龙女士对房屋享有权益且户口在涉案房屋上,但区分局未认定其拆迁补偿权利,直接认定房屋全部归张先生所有,显然不合理。
 
【开庭结果】判决撤销分局签订的补偿协议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区分局与张先生于2015年8月20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龙女士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选择律师】错误选择律师案件走向或许截然不同
 
倘若龙女士当初寻找当地律师处理此案,案件走向或许截然不同。当地律师可能因与行政机关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调查取证、与行政机关对峙等方面有所顾虑,难以像专业的北京拆迁律师一样,毫无保留地运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北京律师在处理此类行政类拆迁案件时,具有更广阔的视野、更丰富的应对行政机关的经验以及更专业的法律素养。他们不受当地复杂关系的束缚,能够全身心投入案件,从法律角度深入剖析问题,制定合理有效的维权策略。因此,对于面临拆迁行政纠纷的当事人来说,寻找专业的北京律师办理案件,是实现合法权益最大化的明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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