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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不符怎么办?行政处理决定要求限期拆除交地案件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5-12

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不符怎么办?行政处理决定要求限期拆除交地案件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当下,城中村拆迁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一环。然而,由于拆迁补偿标准不透明、不合理等因素,相关纠纷频发。拆迁案件本质上属于行政类案件,涉及到复杂的行政程序与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若补偿标准与心理预期差距较大,或遭遇不合理的拆迁要求,许多当事人会陷入迷茫与无助。此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拆迁案件不建议寻找当地律师维权,因为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地方行政部门,当地律师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难以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
 
【以案说法】行政处理决定要求限期拆除交地案件
 
朱先生在重庆市某村拥有两处合法房屋,一直在此安居乐业。2017年9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批复》,朱先生的房屋被纳入规划范围。同年11月,某县政府发布《征收集体土地公告》,随后某县自规局拟定《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然而,在补偿协商过程中,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2月,县自规局向朱先生留置送达《限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通知》,朱先生因补偿不合理未签署协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朱先生果断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程东胜律师、伍柳律师及李浩杰律师进行维权。​
 
2018年10月,某县规划和自然局向朱先生送达《行政处理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拆除房屋、交出土地,次月又送达《处理决定》。律师团队指导朱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但一审法院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面对不利局面,律师并未气馁,继续指导朱先生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案件双方进行询问。代理律师指出,《处理决定》载明的房屋实际上是朱先生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房屋。法院认为有必要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二审开庭时,县自规局辩称是工作失误导致收错房产证。此时,代理律师指导朱先生提交了补偿协议相关档案材料,这些证据清晰表明,处理决定所指房屋与已完成补偿的房屋完全一致,房屋的面积、结构等特征明确,有力反驳了县自规局的主张。
 
【开庭结果】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
 
最终,二审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裁定撤销重庆市某县规划和自然局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同时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朱先生成功胜诉。​
 
【选择律师】错误选择律师
 
如果在本案中,朱先生选择当地律师维权,案件走向可能会大不相同。当地律师可能因与地方行政部门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调查取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受到限制,难以全身心投入为当事人争取权益。而北京的律师,尤其是像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这样专注于拆迁领域的专业团队,不受地方因素干扰,拥有丰富的行政诉讼经验和专业知识。
 
他们熟悉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要点,从法律程序到证据收集,全方位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在拆迁行政类案件中,北京律师凭借其独立性和专业性,往往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因地方因素陷入维权困境。因此,当遇到拆迁纠纷时,当事人一定要寻求北京专业律师的帮助,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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