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拆迁补偿标准不符怎么办?外嫁女遭遇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律师维权胜诉
在农村拆迁过程中,补偿标准纠纷时有发生,其引发因素往往较为复杂。常见的情况包括对被拆迁人身份认定的模糊或不合理、补偿政策执行的不公正以及对特殊群体权益的忽视等。就如在一些地区,传统观念或不合理的地方规定可能导致像外嫁女这类群体在拆迁补偿中被边缘化,尽管她们在土地或房屋权益上有着合法的份额,但却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安置,从而引发激烈的纠纷。
当面临此类纠纷时,当事人往往陷入迷茫与无助的境地。由于拆迁案件多属于行政类案件,涉及众多行政程序和法律规定,需要律师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当地律师可能因地域限制、人情关系等因素,在处理与当地行政机关相关的案件时,难以保持绝对的客观公正,可能无法全力以赴地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建议当事人选择当地律师维权。
【以案说法】外嫁女遭遇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律师维权胜诉
刘女士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某村村民,其父亲在村里拥有宅基地。1990 年宅基地申请登记虽在父亲名下,但刘女士作为家庭成员是房屋共同权利人之一,且此后未再分得宅基地,一直居住在父亲分给的一间房屋内。2007 年,因当地建设项目,该房屋被纳入集体土地征收范围。然而,当地政府以刘女士为出嫁女为由,拒绝给予其拆迁补偿安置。刘女士和爱人信访长达十几年却毫无结果,无奈之下,她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李敏杰律师和蔡晓仪律师,希望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立案困境与突破:律师针对自然资源局处理决定及市政府复议决定向钦北区法院起诉,却遭裁定不予立案,理由是刘女士在征收范围内无房且未签协议非安置对象。律师起草上诉状指出刘女士房屋共有人身份应获安置,钦州中院采纳后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立案。
实体审理曲折前行:钦北区法院立案后实体审理时混淆法律规定,未查清补偿安置情况便驳回刘女士诉求。律师发现问题上诉,同时指导收集证据,二审法院采纳律师观点发回重审,虽未直接改判但带来转机。
【开庭结果】撤销原决定责令自然资源局重
重审终迎胜诉曙光:再次发回钦北区法院审理,律师充分准备,此次法院认定刘女士为安置对象,支持其诉求,撤销原决定责令自然资源局重作。自然资源局上诉被钦州中院驳回维持原判。
强制执行保障权益:自然资源局不履行判决,律师指导刘女士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受理且因行政机关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有力维护了刘女士权益。
【选择律师】错误选择律师可能因地方人情网络和行政压力
若刘女士选择当地律师,可能因地方人情网络和行政压力,在立案环节就难以突破,无法像北京律师那样坚定地依据法律指出法院裁定错误。在实体审理中,可能不敢强硬对抗法院的错误认定,在收集证据和法律论证上也可能缺乏足够能力与经验,导致案件无法获得公正审理。
而北京律师凭借专业素养、丰富经验和独立立场,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不惧地方干扰,在复杂法律程序和强大行政机关面前,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成为当事人维权的坚强后盾。所以,当事人在遇到拆迁行政类案件时,务必选择专业的北京律师团队,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