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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03-22
   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一直是拆迁工作的难点与焦点,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个人拥有房屋产权比重的日益提高,以及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日趋活跃,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已成为拆迁管理中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方面,拆迁租赁房屋需要将拆迁和租赁这两种行政与民事法律关系相交织的行为统筹处理;另一方面,在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还必须兼顾对承租人的安置。对于低收入家庭,还应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多方考虑,稳妥处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1、拆迁租赁房屋,拆迁户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拆迁户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办对拆迁户给予补偿。
  2、拆迁户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办应当对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拆迁户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3、拆迁租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拆迁办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在规划市区内(在规划市区外的房屋拆迁除外)、与原房屋价格相当并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拆迁户、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拆迁办应当对拆迁户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拆迁户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办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户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办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办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补偿安置要看各省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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