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规划调整不能乱改安置方案!杭州拆迁单方变更安置方案胜诉纪实
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仅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方可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变更行政协议,应当对当事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非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变更协议约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行政协议作为特殊类型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合同核心权利义务条款。
胜诉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浙江杭州殷某的房屋被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殷某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自愿签订合法有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征收方应当向殷某交付城区核心地段120平方米、竣工验收合格的安置房一套,同时约定了交房时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等相关事项。
征收项目推进,殷某完成搬迁,履行完自身全部合同义务。但到协议约定的交房节点,区政府并未按照原协议履行交付义务。2024年,区政府在没有和殷某沟通协商、未征得殷某同意的前提下,直接下发《安置调整通知》,对外宣称因城市规划优化,原地块调整建设公共绿地,将原定安置房变更到距离原址15公里的远郊区域。变更之后的安置房周边缺少学校、医院等生活配套,同时房屋存在墙体开裂、屋顶渗水等质量缺陷,无法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达不到法定交房居住条件。
殷某明确拒绝接受变更后的安置房源,多次与征收部门沟通,要求按照当初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履行,但征收部门坚持认为规划调整属于客观事由,政府有权单方面更改安置方案。协商沟通全部碰壁之后,殷某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纠纷核心(即核心争议焦点)
仅仅以片区城市规划优化调整作为理由,拆迁征收机关是否有权未经被征收人同意,单方面变更已经生效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安置协议?
规划微调是否属于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单方变更行政协议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法定情形?
征收方单方变更安置方案,造成被征收人安置区位变差、房屋存在质量隐患,被征收人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原安置约定,并主张逾期安置产生的临时安置补助损失赔偿。
法院裁判观点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完整采纳京平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第一,案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合法生效的行政协议,对于征收机关、被征收人殷某均具备法律约束力。变更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安置协议,必须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单纯的片区规划优化微调,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可单方变更行政协议的重大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情形。征收机关未与殷某进行协商沟通,直接下发安置调整通知,实体、程序均属于违法,该单方变更安置方案的行政行为确认违法。
第二,调整之后的安置房没有竣工验收备案,存在明显质量问题,达不到法定居住交付标准,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接收该套房屋,征收方不得强制被拆迁人接受不合格房源。
第三,责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90日之内,按照原协议约定,向殷某交付城区核心地段120平方米、具备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合格安置房。若到期无法提供对应房源,则需要按照原协议对应地段市场评估价4.5万元每平方米,一次性支付货币补偿540万元。
第四,征收方需要向殷某支付自约定交房之日起直至实际交房或者足额支付货币补偿为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标准6000元,已经发放的部分予以扣除,弥补当事人因为违法变更安置方案造成的租房、生活等实际经济损失。
律师提示:征地拆迁实践中,拆迁方经常以规划调整、政策变动等借口单方面改动已经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与协议。被拆迁人需要记住,规划微调不等于可以随意变更补偿,遇到单方变更安置条件,不要被迫接受不合理安置,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拆迁安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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