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厂拆迁补偿胜诉案例:租赁土地被认定违法占地后维权胜诉案件
在浙江省平湖市一起涉及租赁土地的企业拆迁纠纷中,法院作出了一项意义重大的判决:依法撤销了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胡先生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胡先生的合法权益画上了有力的保护符,也成为了在类似租赁土地被认定为违法占地的纠纷中,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权的典型范例。而这一胜利的取得,离不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代理,让我们一同走进这起案例,探寻其背后的维权历程。
一、案例初始情况
胡先生在2003年与浙江省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和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租赁土地期限至2023年,用于开办堆场经营黄沙、石子等材料。2005年,他又与该合作社签订同样协议,租用土地期限至2028年。2018年8月,浙江省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勘查后,认定胡先生无审批手续、未取得规划许可,将耕地用于生产经营,属于私自改变集体土地用途。并于2018年9月14日向胡先生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18年9月24日24时前全部清理。面对该通知书,胡先生选择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捍卫自身合法权利。
二、本案办案经过及律师收集相关证据情况
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已下达的情况下,京平拆迁律师仔细研究通知书,发现其中存在违法之处。为维护胡先生合法权益,律师积极收集相关证据,重点收集了胡先生与该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和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这些协议是关键证据,它们清晰地证实了胡先生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且实际获得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此证明胡先生的用地是合法的,为后续的诉讼维权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案件的开庭审理结果
庭审中,综合行政执法局辩称胡先生无审批手续、未取得许可规划,私自改变集体土地用途建设,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合理合法,并提交了调查笔录、勘验报告及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京平拆迁律师据理力争,指出胡先生用地合法,且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的通知书为胡先生设定具体权利义务并明确后果,违反行政法规定,侵犯胡先生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该通知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没有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最终认定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无效,依法予以撤销。
四、专业意见、建议及总结性建议
从律师角度来看,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方老百姓往往对相关程序和行政机关文件不熟悉,收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文件时容易慌张。但行政机关下达文件并非意味着维权无路,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文件有严格规定。如《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必须标明主要违法事实,否则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1项,这样的行政行为可被判决撤销。
对于有同类困扰的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一定不要慌张,要坚定维权信心,不轻易放弃。专业的拆迁律师团队能利用法律手段有效维权,而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经验丰富,能为当事人量身定制维权方案,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所以,遇事一定要找律师,找京平律师,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才能更好地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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