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您的位置: 首页 > 律师讲堂 > 律师说法 > 商铺拆迁补偿胜诉案例:房屋拆迁评估非本人签字造成纠纷案件...

律师说法

商铺拆迁补偿胜诉案例:房屋拆迁评估非本人签字造成纠纷案件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4-22

商铺拆迁补偿胜诉案例:房屋拆迁评估非本人签字造成纠纷案件
 
拆迁纠纷的复杂困境中,当事人往往孤立无援,权益难彰。但刁宏(化名)的案例却打破了这一困局,在面临不合理拆迁补偿裁决、房屋即将被强拆的危急时刻,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介入专业维权。
 
最终,成功撤销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为争取合理补偿开辟了道路。
 
一、案例初始状况​
 
2010年4月初,本案当事人刁宏(化名)位于泰州海陵区森森村的一套经营房产面临拆迁。4月14日,刁宏收到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泰征拆裁字[2010]第03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被责令搬迁。然而,刁宏认为补偿数额不合理,凭借个人力量难以与拆迁公司抗衡、获得合理补偿,陷入茫然无措的困境。​
 
二、办案经过与证据收集​
 
刁宏聘请北京拆迁律师赵健为其维权。律师介入后,迅速从复杂的拆迁程序中梳理出关键线索。在收到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后,于2010年7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泰州市征拆办拆迁行政裁决有误。​
 
在证据收集方面,律师对拆迁管理办公室所依据的评估报告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发现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中签字并非刁宏本人所签,此为关键证据之一。同时,依据《泰州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进一步查证发现,泰州市拆迁办在裁决过程中,未对评估机构产生程序进行审查。按照规定,对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评估机构应由拆迁办和拆迁户共同选定,若无法达成一致,需由市、市(县)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且应在抽签前三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而本案中评估机构的产生不符合法定程序,这成为证明行政裁定违法的核心证据。
 
三、开庭审理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凭借收集的充分证据,有力地指出泰征拆裁字[2010]第03号房屋拆迁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作出裁决,撤销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2010年4月14日作出的泰征拆裁字[2010]第03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成功帮助当事人化解了房屋被强拆的危机,为争取合理拆迁补偿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专业意见与建议​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裁决一旦作出,拆迁户往往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房屋随时可能面临被违法强拆的风险,心理上也承受着巨大压力。从本案来看,拆迁户若想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必须充分了解并运用法律规定。尤其是对于行政裁决所依据的评估机构资质及产生程序等关键环节,要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现违法点,及时采取法律手段。​
 
在此,我们强烈建议,当遇到拆迁纠纷等同类困扰时,当事人一定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专业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能够迅速抓住案件关键,找到对方违法之处,制定有效的维权策略。而京平律师团队在拆迁维权领域经验丰富、成绩显著,有着众多成功案例。选择京平律师,就是为您的合法权益增添一份坚实保障,助您在拆迁纠纷中争取到合理补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

本网站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点击拨打010-6379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