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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宅基地拆迁补偿案例分析:管委会少批多占征地村民联合维权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7-22
 
2024年宅基地拆迁补偿案例分析:管委会少批多占征地村民联合维权。本案主要讲述了刘女士等23人在辽宁省某县拥有承包地,2010年起当地管委会陆续征收土地近22326亩,存在少批多占问题。2018年9月,刘女士等23人向辽宁省某县自然资源局邮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但未得到答复。刘女士等23人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宋金玉律师刘宏国律师代理认定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等事宜。

庭审中,辽宁省某县自然资源局辩称征地行为是民事行为且当地无违法行为,不存在不作为。京平拆迁律师指出县自然资源局应负有查处职责,未依法处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最终,县人民法院裁定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申请查处事项依法作出处理。京平拆迁律师提醒,超出行政复议答复期限可通过诉讼形式申请法院确定行政机关不作为,遇到相关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一、在本案中,如何向当事人解释法庭的判决结果:
 
具体来说,尽管被告辩称当地的征地行为是通过村民小组大会通过,属于民事行为,且不存在违法行为,所以不存在不作为。但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观点,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辽宁省某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当地土地主管部门,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在接收到咱们的查处申请后,该局未依法定程序进行处理,这就是未履行其法定职责。
 
所以,判决要求被告辽宁省某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咱们提出的申请查处事项依法作出处理。这就给了他们一个明确的期限和要求,必须在两个月内对咱们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依法处理。
 
这一判决结果为我们进一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接下来的两个月里,我们会密切关注该局的行动,如果他们没有按照判决要求去做,我们会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来保障咱们的权益。
 
总之,这次的判决是对我们权益的有力保障,也是对正义的伸张。但我们不能松懈,要继续保持警惕,直到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完全的保障。
 
二、在本案中,京平拆迁律师通过以下努力为当事人赢得纠纷:
 
制定新的诉讼策略:在案件介入后,为当事人重新规划诉讼方向,以更好地应对复杂的案情。重新梳理案件的关键点和证据,找到最有力的法律依据和论证逻辑。
 
完善证据材料:对相关证据进行补充和整理,使证据更加充分、有力,能够支持当事人的诉求。搜集更多能够证明管委会征地行为存在问题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准确引用法律条款: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辽宁省某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当地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负有查处当地违法行为的职责。像详细阐述法律中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及时核查涉嫌违法的具体条款,增强论证的权威性。
 
有力反驳被告辩称:针对被告提出的征地行为为民事行为以及不存在违法行为等观点,律师通过法律依据和事实分析进行了有力驳斥。详细解释为何管委会的征地行为不符合民事行为的特征,以及被告所谓的不存在违法行为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三、在本案中,京平拆迁律师主要利用了以下证据和法律依据:
 
涉案证据:
 
刘女士等 23 人向辽宁省某县自然资源局邮寄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
 
四、在本案中,如果没有京平拆迁律师的介入,会有怎样的发展:
 
刘女士等 23 人可能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策略,无法准确指出被告的错误观点和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可能无法清晰地引用《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论证辽宁省某县自然资源局应当负有查处当地违法行为的职责,导致在庭审辩论中处于劣势。
 
可能无法完善证据材料,使得案件的证据不够充分和有力。比如在证明管委会的征地行为存在少批多占问题上,可能无法收集到足够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从而影响案件的结果。
 
面对被告的辩解,刘女士等 23 人可能难以有效地进行反驳和回应。当被告声称征地行为是民事行为且不存在违法行为时,他们可能无法准确而坚定地指出其中的法律漏洞和错误。
 
由于缺乏专业的指导和规划,整个诉讼过程可能会充满迷茫和混乱。不知道如何按照法定程序推进案件,导致延误时机或者出现程序上的错误。
 
五、在本案中,京平拆迁律师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刘女士等 23 人制定新的诉讼策略,完善证据材料。在面对辽宁省某县自然资源局的辩解时,能够据理力争,指出其应当负有查处当地违法行为的职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辽宁省某县自然资源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像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强调其应在接收到查处申请后依法定程序处理。
 
最终帮助刘女士等 23 人胜诉,使县人民法院裁定被告辽宁省某县自然资源局在两个月内对申请查处事项依法作出处理。提醒大家在遇到超出答复期限等相关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发挥了普法和引导的作用。
 
本案律师:
 
宋金玉律师:于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经有十六年的法律服务经验。自2011年开始,宋金玉律师一直从事征地拆迁相关的行政诉讼以及与之相关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长达十六年的征地拆迁案件代理过程中,宋金玉律师代理全国各省市案件近千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刘宏国律师: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为征地拆迁业务部主办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资深拆迁、征地维权律师。曾成功代理多起拆迁、征地案件。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善于行政诉讼及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谈判沟通,维护当事人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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