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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不合理提起行政诉讼程序法院不予立案怎么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8-09

  在征地拆迁维权中,拆迁户选择通过起诉维权时,常常遇到一种情形,就是法院接收了材料却不予立案,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应对呢?今天京平拆迁律师教你拆迁补偿不合理时提起行政诉讼应该如何立案。

  行政诉讼的立案门槛并不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要求法院只要满足了一定的立案条件就一定要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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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实际上,行政诉讼的门槛也不高。《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立案需要符合的四个条件, 一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只要满足这四个条件,被拆迁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就应该被立案。

  法院接到材料后应如何处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通常应当在七天之内完成审查工作,办理相关手续。

  起诉材料符合要求的,法院应当办理立案手续,出具正式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比如欠缺材料或者起诉状没写清楚的,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材料补齐了,法院就应当办理立案手续;如果有些案件,确实不具备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的,那么,法院应当作出书面的《不予立案裁定书》,针对这份裁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天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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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法律还规定,法院不能故意刁难立案者,要求法院做到在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时,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遇到法院迟迟不立案要怎么做

  很多时候,我们辛辛苦苦准备齐全材料,证明了符合行政诉讼起诉的四个要件,但是总是碰到法院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一直拖延,不给立案也不说不立案。针对切实存在的行政诉讼立案困难的问题,京平拆迁律师教您三招,合理合法地应对不予立案的情况。

  第一招,向上级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上级法院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因此,当遇到基层法院不立案的情况,我们可以重新准备一份起诉材料,提交给上一级法院,并要求上一级法院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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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招,向上级法院提出监督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因此,当基层法院怠于履行职责,尤其是遇到较为敏感的行政案件,基层法院在收到老百姓符合立案要求的材料却迟迟不予立案时,可以直接向上级法院提起监督立案的申请。

  第三招,向法院检察部门提出监察申请。《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规定了法院监察部门具有受理对法院及其法官和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法院及其法官和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及其他纪律的行为等主要职责。

  因此,遇到法院不予立案,负责人员违法违纪的情况,可以写一份书面申请,提交法院的监察部门,要求进行监督。

  在此,京平拆迁律师提醒您,遇到法院对您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立案,千万不要急着“硬碰硬”,采用极端方式并不能达到启动诉讼程序的目的。如果您在征拆维权诉讼时处处碰壁,不知如何应对,可以咨询专业拆迁拆迁律师,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及时争取自己的权利,争取早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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