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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土地的三大问题
近日,重庆发布了允许以土地承包权直接入股的新政策,7月4日,两位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学界的广泛关注。其实这一消息最初肇源于一份文件《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工商发〔2007〕17号)。这份普通的文件中推出的新政设想多达50条,有关农民土地承包权入股的提法是该文件的第16条:支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条件
发布时间:2013-03-14 16:01:02 -
浅析农村土地的三大问题
近日,重庆发布了允许以土地承包权直接入股的新政策,7月4日,两位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学界的广泛关注。其实这一消息最初肇源于一份文件《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工商发〔2007〕17号)。这份普通的文件中推出的新政设想多达50条,有关农民土地承包权入股的提法是该文件的第16条:支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条件
发布时间:2013-03-05 23:15:52 -
城市房屋拆迁和公共利益
城市房屋拆迁 和公共利益 既然《拆迁条例》为开发企业和地方政府合谋侵犯私权和公共利益提供了制度性机会,那么,就必须否定后重建。但否定《拆迁条例》与否认 城市房屋拆迁 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在现有的制度中是否有必要保留拆迁制度,需要以公共利益为判断依据,而不只是私人利益。如果客观上不存在或不能证明有公共利益,政府既不应当征收,更不应当拆迁。毕竟拆迁不只是毁灭私人房屋,同时也是在浪费社会财富。所以,在决定是否需要拆迁制度以及如何重建拆迁制度之前,基本前提是城市房屋拆迁中是否有公共利益存在。公共利益因具有不确定性、发展性、开
发布时间:2013-03-13 10:25:00 -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若干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正确确定拆迁和裁决的主体,尽量避免政府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局面。 应当说,在政府职能的转型时期,让政府完全退出在城市改造和建设上的直接参与和干预,是不现实的。但应尽量淡化政府机关的市场主体色彩,特别是对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公益项目的建设,政府应尽量退到幕后,让企业法人等市场主体到前台唱主角,政府只起一个制定规则和运用规则进行管理和裁决的作用,避免与民事主体之间的直接对立。既然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都要由市场主体来经营,那么像房地产开发这样的经营项目,政府机关就更应该退避三舍了。
发布时间:2013-03-13 10:11:13 -
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政策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薛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应遵照下列规定。 一、拆迁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 1、凡在薛城区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拆迁户补偿、安置的,适用《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2、拆迁办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拆迁户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 3、拆迁办必须依法对拆迁户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拆迁户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4、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
发布时间:2013-03-13 09:56:40 -
回迁近仨月新房无法住 拆迁办:不能再享过渡费
去年10月底办理了入住手续,至今住不进新房。瑞福苑小区的黄女士遇到烦心事:她是经八纬一片区的拆迁户,去年验房时发现9项大大小小的房屋问题,当时在验房记录上表明拒绝收房。现在每月要交800块钱的租金在外租房,因房屋质量问题无法入住,是否还能享受拆迁过渡费?28日,带着黄女士的疑问,记者做了相关调查。 业主验房: 发现9项质量问题,拒绝收房 27日,黄女士向记者反映了回迁房的烦心事。黄女士是市中区经八纬一片区的拆迁户,现被安置在三箭瑞福苑小区三区四号楼。去年10月31日她接到市中区拆迁办的交房通知,第二天就办
发布时间:2013-03-05 22:44:22 -
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和标准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办遵循等价原则,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因拆迁所受的损失给予合理弥补。 拆迁补偿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所有人在此不仅指产权人,还包括两种代管人:一是私有房屋的代管人,即私房的产权人不在本地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而委托的全权代理人;二是国家授权的国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即房地产管理局。 拆迁补偿的范围是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但拆作违章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可理解为对临时建筑在使用期限内的残存价值
发布时间:2013-03-06 21:43:27 -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房屋拆迁补偿关系到拆迁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保证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办应当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给予补偿。应该明确的是,补偿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而不是使用人。所有人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 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即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是指拆迁办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办用自己
发布时间:2013-03-06 21:40:55 -
城市房屋拆迁和公共利益
既然《拆迁条例》为开发企业和地方政府合谋侵犯私权和公共利益提供了制度性机会,那么,就必须否定后重建。但否定《拆迁条例》与否认城市房屋拆迁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在现有的制度中是否有必要保留拆迁制度,需要以公共利益为判断依据,而不只是私人利益。如果客观上不存在或不能证明有公共利益,政府既不应当征收,更不应当拆迁。毕竟拆迁不只是毁灭私人房屋,同时也是在浪费社会财富。所以,在决定是否需要拆迁制度以及如何重建拆迁制度之前,基本前提是城市房屋拆迁中是否有公共利益存在。公共利益因具有不确定性、发展性、开放性、宽泛性、抽象性和模糊
发布时间:2013-03-06 21:39:22 -
房屋买卖需要注意事项
1、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房改房等不适用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 我国目前存在着多种类型的房屋,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所有的私有房等。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等房屋不能自由买卖,其交易要受到国家政策的调整。比如,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或者居住一定年限后方可出售,而私有房屋的买卖与商品房买卖又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只适用商品房买卖,
发布时间:2013-03-05 22:31:50 -
让钉子户消失
2012年12月12日,燕赵都市报刊登了河北省衡水市原精工机械厂家属院钉子户李桂君家被人闯入,要求李桂君赶紧搬离。在遭到李桂君拒绝后,这群人对她家进行了打砸。这群人不是拆迁办员,也不是黑恶势力,而是李桂君原来的邻居们,因为李桂君等钉子户的存在,他们已在外漂泊了5年无法回迁。 笔者从事法律工作已七年有余,近几年代理了不少拆迁户的维权案件。此事见诸报端让我几近麻痹的神经还是颤了颤,隐隐作痛。让拆迁户得到公平的补偿,让钉子户消失,我们该做什么?我们该怎么去做?! 完善制度,依靠法律。 钉子户:《现代汉语词典
发布时间:2013-03-05 22:30:55 -
内乡掠夺性拆迁
楼主:小百姓苦苦 我家是几年前遇到拆迁问题的,到现在也没有解决,我身边的亲戚、朋友都为此而改变了。在我们内乡,那是掠夺式的拆迁。这么多年过去了,已经酿成了许多悲剧,虽然有群众不断上访、有一部分人常年住在上访、但迟迟得不到遏制、而且愈演愈烈,长此下去真怕会酿成更大的悲剧,也会滋长了某些政府官员的腐败和黑恶势力的不断壮大。我亲身经历的内乡的拆迁,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无手续。二、无安置、让拆迁户选图纸房、违背了拆迁法先安置、先理赔的原则。说是 N 年后按现有面积的 50% 置换到荒芜的郊区。 N 年是几
发布时间:2013-03-05 23:04:00 -
江苏省商铺拆迁案例:拆迁律师助力居住用房获营业房补偿
【写在案前】 因瑞里名城国际项目建设,2012年5月9日,东海县瑞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该县划定的范围内进行拆迁。年界8旬的丁老在位于该拆迁范围内有临街房产,常年用于租用,以满足一家老小的基本生活。经拆迁评估,丁老所获补偿款远低于房屋市场价值的评估结果。丁老一家断然拒绝按照评估价格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于2012年6月底委托了京城专业拆迁维权团队代理其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事项,为其争取合理的补偿数额。历经不到一个月的法律大作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团队通过制定游刃有余的维权方案,有的放矢的投放预案,在
发布时间:2013-05-09 10:34:35 -
吉林省商铺拆迁案例:依靠信赖保护机制寻求政府救济
【写在案前】 住改非或称为住改商、居改非,顾名思义是指原来用于居住房屋改成商业经营用房。住改非房屋的形成具有其历史客观性:这要追溯到改革开放初期,国家为鼓励更多的有一定能力的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倡开墙破窗,兴办实体,促进多渠道就业,允许居民将自家临街的住宅改成商业用房。就这类房屋的合法性而言,一方面国家在房地产管理政策上尚没有对改变房屋用途作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就商业登记拉私活,只须设立申请人提供明确的工作场所证明,而没有对营业场所使用房屋的性质、用途作出规定。正是由于上述历史条件和政
发布时间:2013-05-09 1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