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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津市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2022年未做修订继续沿用2019年施行版本
湖南省《津市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津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实行公寓式安置、货币安置,原则上不采取重建安置方式。重建安置仅适用于我市城市非严控区范围外规划有宅基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实行公寓式安置的,按照公寓楼安置的相关政策执行。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以2400元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安置补贴。
发布时间:2022-12-21 16:16:54 -
湖南省《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22年未做修订,继续沿用2019年施行版本
(二)原拆户安置资格享受240平方米安置面积,分支户安置资格享受150平方米安置面积。(三)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多子女家庭,父母亲与其中一个子女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可以分户安置;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每人给予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发布时间:2022-12-20 16:32:57 -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以后的缴费基数、比例随当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次征地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征地时该村享受社会保障人员总数×(本次征地面积÷本次征地前全村土地面积),应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缴费标准×本次征地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个人缴费标准=应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个人缴费比例,村集体缴费标准=应缴纳社会保障费用×集体缴费比例,政府承担的缴费标准=应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政府承担的缴费比例
发布时间:2022-12-07 14:05:33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对选址地块上建构筑物予以拆迁补偿、开展地块清表工作,但不予平整。选址于本村域范围内的,无征地补偿款、缴纳社保等,选址于本村域范围外的,按新征地处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根据产业规划情况及项目引进情况,选择实物留地的方式兑现留用地指标。
发布时间:2022-11-01 15:52:55 -
广东省《河源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新版即将发布,已于2021年5月26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广东省《河源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 对村民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按照每户或者每栋建筑面积不超过《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或各县(区)制定的关于农村建房管理相关规定的最高标准,以1∶1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
发布时间:2022-10-25 14:15:59 -
广东省《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于2017年01月20日完成修订公布实施,2022年现行有效
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所建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80平方米的,可按照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差额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购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后予以补偿;
发布时间:2022-10-24 14:31:24 -
浙江省《武义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自2021年7月12日施行
浙江省《武义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浙江省武义县域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其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为住宅的,实行货币安置和宅基地置换、公寓式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安置,城区规划区内一般采取公寓式产权置换安置。公寓式产权房屋一般以国有划拨方式供地。
发布时间:2022-09-28 15:39:54 -
河南省《三门峡市旧城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价值依评估确定,集体土地上房屋价值按安置房屋造价予以货币补偿
河南省《三门峡市旧城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根据旧城改造规划和建设需要,鼓励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外地户籍或不在本市工作及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1)国有土地上房屋价值,根据被征收人申请,依法评估确定。(2)集体土地上房屋价值,根据被征收人申请,按照应置换建筑面积以安置房屋综合造价予以货币补偿。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建设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9-15 14:47:19 -
《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自2021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第六条 对补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流转,每年每亩补偿500元,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超出部分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筹措解决。补偿标准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流转成本定期进行调整。
发布时间:2022-09-01 16:34:53 -
四川省《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2年即将失效
四川省《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手续或划地建房手续在规定建筑面积内的房屋,由土地征收部门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并对房屋产权人及其家庭成员按政策规定予以安置。不能提供合法手续或证明的房屋,由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予以合法性调查认定,经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由土地征收部门按政策标准予以补偿和安置;调查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8-16 13:27:22 -
四川省《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广元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及时提供房源,并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同区域、同类型、同用途、等价值的原则进行调换安置;因规划等客观原因不能同区域调换的可协商选择异地安置,等价值补差。
发布时间:2022-08-16 13:24:51 -
四川省《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自2022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四川省《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按下列方式支付货币补偿费:(一)享受房屋安置人员的货币补偿安置标准=(片区货币还房安置综合指导价-砖瓦甲级结构房屋补偿标准)×30平方米;(二)享受优惠房屋安置人员的货币补偿安置标准=(片区货币还房安置综合指导价-砖瓦甲级结构房屋补偿标准)×30平方米×50%;
发布时间:2022-08-15 13:21:08 -
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21年施行版本
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五条& 8194;& 8194;被征收土地的集体或个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经动员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签订征地协议并依照承诺按时交付被征收土地的,除按规定取得的征地补偿相关费用外,由征地单位另行按菜地、鱼塘、藕塘、水田、旱地每亩5000元,园地、林地每亩3000元、其他土地每亩1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发布时间:2022-08-05 15:08:40 -
广西《百色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9年施行版本
广西《百色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三条 广西百色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房屋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入自行选择。 (一)房屋安置方式。1 被征收入家庭可按符合安置人口申请购买人均70平方米(含公摊)的安置住房,安置住房由征收土地单位提供,安置住房价格由政府制定(参照房屋重置价评估补偿标准执行)。
发布时间:2022-08-05 14: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