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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自2017年施行,2022年即将失效
四川省《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拆迁房屋以土地所有权性质实施补偿。凡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被拆迁户需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拥有独立的房屋,原则上具有被征收土地村组的户籍,且持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登记证明,并与被拆迁房屋四至界限一致的,方能确定为一户独立的拆迁户,仅户籍分开不能认定为独立的一户被拆迁户。多子女家庭的被拆迁户,未对房屋产权办理分割登记的,但子女已成年,并形成事实分家,房屋独栋,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分户拆迁。
发布时间:2022-08-12 11:12:39 -
广西《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9年施行版本
广西《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七条& 8194;& 8194;广西贺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住房置换补偿安置方式(一)住房置换定义。住房置换是指房屋征收人根据被征收人原有主房(一户一宅)的建筑面积按照一定比例在安置区域内提供建成的住房,以实物形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发布时间:2022-08-05 14:38:41 -
广西《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被征收土地上存在建构筑物须限期拆除
广西《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一)被征收土地上存在建构筑物的,须限期拆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留的除外)。(二)建构筑物属经按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的,由政府征地机构实施征收并拆除;属未经按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后建设的,根据其所处区位,由工程规划或者土地管理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前建设的,
发布时间:2022-08-04 15:45:53 -
广西《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9年施行版本
广西《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条 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对该成员补偿的,给予土地补偿费;具有安置资格且符合安置条件的,根据被征收宅基地所处区位,给予住宅迁建用地安置或者公寓式住房安置或者住房货币化安置。
发布时间:2022-08-04 15:30:46 -
广西《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4年版本
广西《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 广西桂林市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桂林市城区分区域补偿标准(具体见附件1)测算。第十四条 广西桂林市地上附着物按其重置价值补偿(具体见附件2);绿化乔木、景观树迁移按迁移该树的挖、种、运输等费用的市场价格确定(具体见附件3);坟墓由坟墓管理人自行迁移,视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见附件4)。
发布时间:2022-08-01 14:25:16 -
广西《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西《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广西南宁市房屋搬迁按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计算房屋搬迁费。(一)住宅房屋搬迁费(23元 平方米)及误工费(每户1000元 次),均按2次支付。(二)非住宅房屋搬迁费(23元 平方米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调试及运输的市场价格费用标准计算),按2次支付。(三)因征收人原因造成2次以上搬迁的,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
发布时间:2022-07-29 15:06:48 -
贵州省《铜仁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7年施行版本
贵州省《铜仁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九条 贵州省铜仁市被征收人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件、手续作为确认的依据。没有合法证件、手续,属于历史性的世居房屋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项目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认,给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7-29 14:33:48 -
云南省《大理市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棚户区改造选择货币安置的给予40000元奖励
云南省《大理市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鼓励货币化安置。云南省大理市棚户区改造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给予40000元奖励;在大理市辖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0%的补偿费给予奖励;在棚改信息服务平台房源中购买住房的,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购房优惠。
发布时间:2022-07-26 13:48:36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如补偿标准低于该区片已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标准按已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节补助之和作为最终实际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如该标准低于该区片市政府已经征收过并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标准,按已发生的补偿安置标准执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按每平方米8元执行。青苗补偿后不再对地上物另行补偿。
发布时间:2022-07-18 11:06:52 -
安徽省《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于2016年修改调整完毕
安徽省《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将《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内容进行合并。对第五条第二段“房屋征收调查摸底、结果公示”等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单独列为一条。具体修改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三榜公示’‘两级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2-07-11 13:50:58 -
安徽省《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已于2016年公布实施
安徽省《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第四条 安徽省六安市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款后一年内自主购买城区范围内商品房、二手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安置补助。第五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后一年内购买库存量较大的三十铺镇、城南镇、南山新区等周边乡镇范围内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安置补助。
发布时间:2022-07-06 09:53:32 -
安徽省《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2022年未调整将继续沿用2015年版本
安徽省《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七条 安徽省六安市被征收住宅房屋独立计户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53平方米计算安置房面积,比照就近或就地建设安置房评估计算出安置房总价,被征收房屋面积与5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征收人按2300元 ㎡进行扣减,再扣减征收面积的结构差价后,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
发布时间:2022-07-06 09:51:42 -
安徽省《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2022年未调整将继续沿用2011年版本
安徽省《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第十五条 安徽省阜阳市被征收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每亩800元补偿;多年生农作物,按照一年农用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7-04 13:49:56 -
安徽省《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5年版本
安徽省《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第十一条 安徽省亳州市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第十二条 完全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以家庭及其所有自然院落为单位,选择完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征收的房屋及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并支付搬家费和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第十三条 产权调换安置。完全失去住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按“征一还一,差价找补”的原则,就近或异地还原安置在规划的还原安置小区范围内。
发布时间:2022-06-22 14:2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