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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迁建安置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龙泉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的,具体补偿方式结合项目实际在征地补偿方案中确定。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农业生产性用房,给予适当的补偿,不予安置。
发布时间:2023-07-06 14:32:34 -
广东省《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最新版自2023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四十条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方式包括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选择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的差价。
发布时间:2023-03-14 13:31:25 -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执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3-01-30 15:26:48 -
新版《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新版《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12-28 14:27:39 -
新版甘肃省《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
新版甘肃省《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通过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七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发布时间:2022-12-28 14:17:11 -
陕西省《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自2019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陕西省《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旧厂区原厂址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的,按照市场化模式,由市、区具有土地开发职能的机构实施,补偿标准由土地开发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按照实际土地出让收入不高于35%的标准协商确定,补偿费用包括土地收储、政府奖励、搬迁补助、安置职工等。对按期或提前腾交土地的企业,给予不高于5%的奖励。
发布时间:2022-12-07 13:48:11 -
广东省《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最新版自2022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2日
广东省《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东莞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发布时间:2022-10-24 15:18:14 -
浙江省《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公寓安置、迁建安置或产权调换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
发布时间:2022-09-28 15:42:46 -
广西《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9年施行版本
广西《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条 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对该成员补偿的,给予土地补偿费;具有安置资格且符合安置条件的,根据被征收宅基地所处区位,给予住宅迁建用地安置或者公寓式住房安置或者住房货币化安置。
发布时间:2022-08-04 15:30:46 -
黑龙江省《巴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7年施行版本
黑龙江省《巴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黑龙江省巴彦县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征一还一”结算差价的原则执行,1 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新建非住宅房屋的建安成本结算差价。黑龙江省巴彦县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征一还一”、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原则安置
发布时间:2022-07-18 14:07:20 -
山西省《吕梁市新城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2年版本
山西省《吕梁市新城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为宅基地类的补偿安置的优惠政策。1 、被征收宅基地上的房屋正房一层按 1 : 1 1 安置,二层以上和符合条件的附房(层高 2 2 米以上适合居住的固定建筑)按 1 : 1 安置,最高安置面积不超过150㎡。3 、如被征收人家庭中有已婚未批过宅基地的村民,被征收房屋安置150㎡后剩余面积可给予安置,符合条件的每人安置面积最高不超150㎡(享受了此条的优惠不再享受本条 6 的优惠),超过安置的面积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7-13 14:22:38 -
山西省《吕梁市中心城区老旧小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方案》选择货币化安置正房按照1:1.3,附房和地下室按照1:1计算补偿面积
山西省《吕梁市中心城区老旧小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方案》第二十五条 山西省吕梁市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式(一)货币化安置。被征收(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正房按照1:1 3,附房和地下室按照1:1计算实际安置补偿面积。(二)实物安置。被征收人(拆迁)选择实物安置的,正房按照1:1 3,附房和地下室按照1:1就近期房安置或异地等价值安置。
发布时间:2022-07-13 14:13:11 -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大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6日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19日制定、1997年12月4日修正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22-07-12 13:49:49 -
吴国强律师
吴国强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810774083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资深行政诉讼与拆迁律师,京平律师事务所2017年度客户调查问卷回访满意度第一。2017、2018、2019连续三年获评“京平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誉,十五年法律服务工作经验。
发布时间:2020-04-09 16: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