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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拆迁案例: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被依法撤销
马先生(化名)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拥有两套合法房屋,近年来随着地方搞城镇化建设的范围不断扩大,马先生的两套房屋先后都被拆迁。拆迁对百姓来说本是件好事,可以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和住房环境,但是,非法的拆迁程序和变相的违法强拆手段却往往让当事人苦不堪言、难以接受。马先生的两套房,一套在2006年6月28日被人偷偷拆除,发现时只剩下一堆水泥和砖头,家中财物也一并化为乌有。另一套房屋在2009年6月19日被一帮不明身份的暴徒,翻墙而入,如狼似虎,像强盗似的将马先生的房子强行拆除。马先生完全无法相信在偌大的法治
发布时间:2015-04-29 18:11:16 -
贵州农村拆迁案例:律师支招应对违法《行政复议告知书》
【问题提示】拆迁户在申请信息公开未果情况之下,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却得到一张违法《行政复议告知书》,面对这样的情况,拆迁户的法律维权之路是否就此止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是否只有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这一条救济途径? 【案例索引】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筑行初字第XX1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筑行初字第XX2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筑行初字第XX3号 原告:
发布时间:2015-02-13 09:44:35 -
甘肃农村拆迁案例:胜诉判决为当事人打开行政复议的大门
【关键词】不予受理决定书 行政复议申请 拆迁许可证 政府信息公开 【基本案情】 委托人陈先生(化名)家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某村,陈先生在该村合法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后该集体土地因当地政府规划建设面临被征收,但因拆迁办给出的拆迁补偿极不合理,双方一直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双方僵持一段时日之后,拆迁办最终失去了耐心竟然以身试法,在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竟将陈先生的房屋拆毁。怒火攻心的陈先生恨不得和拆迁办拼个你死我活,在家人的劝说下,还是采取了更加理智的方式,到北京寻找专业拆迁律师帮助自
发布时间:2015-01-22 10:12:59 -
山东城市拆迁案例:《挂牌成交确认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关键词】行政复议 不予受理 挂牌成交确认书 撤销复议决定 【基本案情】 委托人常先生(化名)合法拥有的房屋位于山东省巨野县,常先生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房屋面积大约三百六十平方米。后来当地政府启动旧城区改造项目,拆迁办逐渐开始和常先生进行接触,但是常先生要求拆迁办提供征收的批准文件时,拆迁办不但不给于提供任何法律手续,给出的补偿更是让人无法接受,而且常先生还发现政府以旧城区改造的名义进行拆迁但实质上进行的却是商业开发。经过自己和拆迁办的多次交涉,常先生感
发布时间:2014-12-23 09:39:54 -
江苏农村拆迁案例:管委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行政复议被要求限期履
【案情简介】 陈先生的房屋位于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占地面积共454 18平方米。因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陈先生的上述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然而,开发商提出的补偿条件非常不合理,5间房屋只补偿16万余元,且只同意对陈先生按2:1分配227 09平方米的安置房。陈先生认为这样的补偿实在低得无法接受,因此一直都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随后,开发商直接向献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2013年2月4日,献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了裁决书,裁决按照开发商的上述不合理条件进行补偿安置,并命令陈先生限期搬离
发布时间:2014-07-24 17:01:12 -
律师支招应对违法《行政复议告知书》
郑先生是贵州省福泉市龙昌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产。1997年因当地修路,郑先生的房屋被非法违法强拆,时隔十七年之久,郑先生被拆房屋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并未得到合理满意的补偿,被逼无奈之下,郑先生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和孙清泉律师帮助其维权。在两位京平拆迁律师的帮助指导下,郑先生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申请公开其房屋所在区域1997年进行征收的相关信息,但被申请信息公开的部门超过法定期限并未对郑先生公开相关信息,于是两位京平拆迁律师又帮助郑先生针对三机关未做出信息公开的行为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贵州省人民政府以《行政复议告知书》的形式告知郑先生,如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
发布时间:2015-02-13 09:38:27 -
胜诉判决为当事人打开行政复议的大门
委托人陈先生(化名)家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某村,拥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后该集体土地因当地政府规划建设面临被征收,但因拆迁办给出的拆迁补偿极不合理,双方一直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僵持一段时日之后,拆迁办竟然在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陈先生的房屋拆毁。愤怒的陈先生找到了在拆迁领域以专业和口碑著称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帮助自己维权,京平拆迁律师团派出了经验丰富的崔凤荣律师具体负责此案。师经过对案件的认真研究和深入分析,立即开始部署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在针对拆迁许可证的调查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石沉大海,复议机关更是偏袒包庇,给当事人下发了不予受理决定书,后代理拆迁律师转战诉讼战场,并一举获胜,使复议机关无法逃避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成功为当事人
发布时间:2015-01-22 10:21:03 -
《挂牌成交确认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委托人常先生(化名)合法拥有的房屋位于山东省巨野县,常先生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房屋面积大约三百六十平方米。后来当地政府启动旧城区改造项目,常先生的房屋面临拆迁。因拆迁补偿不合理再加上面对征收方深感力不从心,常先生寻找到京城专业代理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的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帮助自己维权。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介入本案后,派出两位重量级律师资深首席顾问赵健律师、经验丰富的谷美玲律师具体负责此案。经过法律调查得知,巨野县国土资源局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当事人房屋所在地块已经进行了土地交易,并且巨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挂牌成交确认书》。律师就此向菏泽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但是,复议机关以民事行为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随
发布时间:2014-12-23 09:40:20 -
管委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行政复议被要求限期履行
徐先生在江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柴米村拥有自己的房屋,用于浴室经营。由于政府拆迁,徐先生的房子被在拆迁范围内,在商谈补偿的时候双方发生纠纷。徐先生没有见到过任何征地拆迁相关的文件,因而怀疑征地拆迁的合法性。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政府公正补偿,徐先生找到了京平拆迁律师团队。 京平拆迁律师团队由首席拆迁律师赵健和资深拆迁律师邸顺红强强联手代理了此案。两位律师们根据案件事实又结合多年的拆迁维权经验和良好专业素养决定对征地拆迁的合法性进行了调查。而江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不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徐先生向淮安市政府提起复议。结果,管委会被确认违法,并被要求限期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此程序的胜利接下来的维权打开了局面。 了解更多拆迁维权法律专
发布时间:2014-03-31 16:45:03 -
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政诉讼时效的解析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一)处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二)性质不同 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
发布时间:2014-09-09 10:55:21 -
也谈行政复议制度的是与非(三)
作者:曹星律师 3、相关法律制度的迥异 ①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被告的适用问题。《行政复议法》第4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
发布时间:2014-02-24 10:44:50 -
也谈行政复议制度的是与非(二)
作者:曹星律师 三、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问题 1、受案范围和审查标准的区别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
发布时间:2014-02-20 10:58:03 -
也谈行政复议制度的是与非(一)
作者:曹星律师 前 言 行政复议制度是指为了防止和纠正政府部门和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根据法律规定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及颁布一样,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国务院曾于1990年12月通过了《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999年10月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在总结1990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取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可以说,
发布时间:2014-02-18 15:25:51 -
不满拆迁补偿可申请行政复议在此期间不允许强拆房屋
颇受争议的拆迁与被拆迁之间的矛盾,不久将有法可依。昨日,《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明确了补偿协议和补 偿决定的公平合理性,如果拆迁户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特别明确,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得拆除被征 收人的房屋。 不过,对于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拆迁户,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州(市)、县(市、区)级政府也将建立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合理处理拆迁户反映的诉求。 同时,草案要求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联系会议制度,在拟定征收计划时,要针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被征收意愿进行确认登记,并作为政府决策参考,同时公布调 查结果。
发布时间:2014-04-03 14:5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