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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和公共利益
城市房屋拆迁 和公共利益 既然《拆迁条例》为开发企业和地方政府合谋侵犯私权和公共利益提供了制度性机会,那么,就必须否定后重建。但否定《拆迁条例》与否认 城市房屋拆迁 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在现有的制度中是否有必要保留拆迁制度,需要以公共利益为判断依据,而不只是私人利益。如果客观上不存在或不能证明有公共利益,政府既不应当征收,更不应当拆迁。毕竟拆迁不只是毁灭私人房屋,同时也是在浪费社会财富。所以,在决定是否需要拆迁制度以及如何重建拆迁制度之前,基本前提是城市房屋拆迁中是否有公共利益存在。公共利益因具有不确定性、发展性、开
发布时间:2013-03-13 10:25:00 -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若干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正确确定拆迁和裁决的主体,尽量避免政府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局面。 应当说,在政府职能的转型时期,让政府完全退出在城市改造和建设上的直接参与和干预,是不现实的。但应尽量淡化政府机关的市场主体色彩,特别是对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公益项目的建设,政府应尽量退到幕后,让企业法人等市场主体到前台唱主角,政府只起一个制定规则和运用规则进行管理和裁决的作用,避免与民事主体之间的直接对立。既然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都要由市场主体来经营,那么像房地产开发这样的经营项目,政府机关就更应该退避三舍了。
发布时间:2013-03-13 10:11:13 -
城市房屋拆迁和公共利益
既然《拆迁条例》为开发企业和地方政府合谋侵犯私权和公共利益提供了制度性机会,那么,就必须否定后重建。但否定《拆迁条例》与否认城市房屋拆迁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在现有的制度中是否有必要保留拆迁制度,需要以公共利益为判断依据,而不只是私人利益。如果客观上不存在或不能证明有公共利益,政府既不应当征收,更不应当拆迁。毕竟拆迁不只是毁灭私人房屋,同时也是在浪费社会财富。所以,在决定是否需要拆迁制度以及如何重建拆迁制度之前,基本前提是城市房屋拆迁中是否有公共利益存在。公共利益因具有不确定性、发展性、开放性、宽泛性、抽象性和模糊
发布时间:2013-03-06 21:39:22 -
让钉子户消失
2012年12月12日,燕赵都市报刊登了河北省衡水市原精工机械厂家属院钉子户李桂君家被人闯入,要求李桂君赶紧搬离。在遭到李桂君拒绝后,这群人对她家进行了打砸。这群人不是拆迁办员,也不是黑恶势力,而是李桂君原来的邻居们,因为李桂君等钉子户的存在,他们已在外漂泊了5年无法回迁。 笔者从事法律工作已七年有余,近几年代理了不少拆迁户的维权案件。此事见诸报端让我几近麻痹的神经还是颤了颤,隐隐作痛。让拆迁户得到公平的补偿,让钉子户消失,我们该做什么?我们该怎么去做?! 完善制度,依靠法律。 钉子户:《现代汉语词典
发布时间:2013-03-05 22:30:55 -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解析
城市房屋拆迁既关系到城市建设能否顺利进行,又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这一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专业要求高,是各种观念和各方利益的交叉点,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处理不好对社会影响较大,极易引起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据某省信访局2001年度信访接待统计资料显示,因城市房屋拆迁而引起的上访、咨询占该局全年信访量的28.7%。 一、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 (一)涉诉客体的特殊性。 从我国的立法体例来看,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已经纳入房地产法律规范的范畴,它具有明显的商法性质,和一般的房屋案件相比有着
发布时间:2013-03-22 15:16:39 -
征地拆迁领域临时聘用人员职务犯罪问题初探
征地拆迁(以下简称征迁)领域职务犯罪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妨碍经济科学发展, 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一直广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相关的学术论文和调研论文也很多,其中不乏深入透彻的分析研究,但关于征迁领域临聘人员职务犯罪问题却少有论及。临聘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他具有不同于正式编制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加之当前临聘人员职务犯罪大有愈加频发之态势,笔者认为大有研讨之必要,下面拟结合我院自2008年以来查办征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初步探讨征迁领域临聘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发布时间:2014-05-09 16:43:46 -
浅析我国土地储备制度
引 言 我国的广州市、安徽
发布时间:2013-03-05 23:16:31 -
浅析土地使用权与公民的信赖利益保护
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建设项目都是国家投资,建设单位体现国家利益,也就是说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及工商企业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城市征地和房屋拆迁已成为满足各类建设用地的主要途径。而由此引发的矛盾在一些地方日益突出,影响了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成分多样性,投资主体多元化,除了国家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用地外,还有不同所有制企业或个人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各种投资项目用地。 对于土地问题的政策调整,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
发布时间:2013-03-05 23:16:09 -
浅析农村房屋拆迁立法的完善
随着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框架的不断拉大和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的大量被征用,农村房屋拆迁数量也不断增加,尤其是近几年迅速上升的态势已达到历史高峰。拆迁量连年上升,拆迁补偿安置欠妥引发农民不满和失落,由此引发的矛盾也日趋突出,农民反映拆迁的上访有增无减,损害农民利益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农村房屋拆迁矛盾已危及农村社会的稳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目前,对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规范,尽管还不完善,但毕竟有一个规范性法规。但对征用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这种事关农民安身立命之本
发布时间:2013-03-05 23:15:33 -
农村城镇化进程中规划工作莫忽视宪法的指导
为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以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改变了过去城市规划、乡村规划由《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分别调整的状况,制定了统一的《城乡规划法》。从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人口将大量减少而非农业人口将大量增多并向城市集中,呈现城镇化(也称城市化)的规律。目前我国正逐步城镇化,这是正在发生的事实,也是大趋势。由此,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
发布时间:2013-03-05 23:22:40 -
认定查处违章建筑的法律程序
1 、经群众举报或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章建筑的存在后,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违章建筑进行调查取证。 2 、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3 、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律设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处罚公开,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 4 、当事人不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行政机关在
发布时间:2013-03-05 23:12:39 -
规划认定不合法可以起诉
对城乡规划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其中,《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发布时间:2013-03-05 23:10:21 -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法(赵健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以及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与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有权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并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权做出土地征收的行政机关作出土地征收决定后,对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补偿与安置适用本法规定。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以及土地征收决定做出后两年内未予以实
发布时间:2013-03-05 23:22:57 -
江苏农村拆迁案例:农村自建房拆迁怎么赔?
【写在案前】 江苏扬州西湖镇电力新村村民王楠(化名)、赵志军(化名),2003年因结婚需要建房,向江苏扬州西湖镇电力新村申请落户并建房一套。当时并没有经过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审批,但有合法的手续,而且得到村组郑重承诺办理相关证明。建成后的房屋位于司徒路南侧、邗江北路东侧新庄小区评估表上建筑面积是359 38平方米,市值100万。 2007年7月,王楠、赵志军被告知自己的房屋竟是当地19户非法占地的房屋之一。2009年8月1日,扬州市房产管理局张贴《拆迁通告》与《房屋拆迁许可证》。8月21日,维扬区公安、国土
发布时间:2013-03-19 15: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