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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东兴市集体土地征收搬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21年施行版本
广西《东兴市集体土地征收搬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广西东兴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不分地类不分区片,统一按东兴市第一区片(东兴镇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33500元 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3400元 亩、安置补助费20100元 亩)进行补偿。
发布时间:2022-08-03 16:04:54 -
广西《上思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20年施行版本
广西《上思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公布的我县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标准执行:第十五条 青苗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土地地上的青苗补偿,按照附件3的标准执行。
发布时间:2022-08-03 15:42:25 -
广西北海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非村集体成员非法购买土地建造的房屋不给补偿
广西北海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征地预公告后建造或被依法认定为违法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被搬迁户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搬迁范围内非法购买土地建造的房屋,一律不给予补偿。广西北海市集体土地征收搬迁安置分为货币补偿和安排回建地两种安置方式。采取安排回建地方式安置的,统一按市辖区政府审定的安置人员申请安排回建宅基地,面积以人均20平方米计算,每户回建宅基地最高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发布时间:2022-08-02 13:34:13 -
广西《柳州市自然资源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自2022年5月9日起施行
广西《柳州市自然资源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第五条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在违法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予以拆除。第九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在违法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发布时间:2022-08-01 13:46:35 -
广西《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自2022年4月18日起生效实施,有效期三年
广西《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一、广西南宁市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二、广西南宁市征地区片范围表,三、广西南宁市自谋职业补助费标准,四、广西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五、广西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六、广西南宁市房屋拆迁安置房调换比例,七、广西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十、广西南宁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2-07-29 15:21: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19年通过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2-07-26 11:08:21 -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最新版已于2022年7月20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云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http: dnr yn gov cn )查阅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8月2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ynzrfgc@163 com。
发布时间:2022-07-21 14:48:02 -
黑龙江省《尚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9年施行版本
黑龙江省《尚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的有关法律、法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发布时间:2022-07-18 13:58:58 -
黑龙江省《五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自2020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黑龙江省《五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家庭成员状况、联系方式、住房保障资格、持有低保证、残疾证以及房屋的附属物、附着物等事项组织调查登记。属非住宅房屋的,还应当对单位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在岗职工、经济效益、征收安置意向等
发布时间:2022-07-18 13:45:24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8年修订版本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宅房屋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包括搬家费和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迁移费、煤气建设安装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发布时间:2022-07-18 10:39:34 -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山西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包括调查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及相关要求)等。
发布时间:2022-07-13 10:26:54 -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第九条 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发布时间:2022-07-12 13:23:37 -
安徽省《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8年版有效期延至2024年4月30日
安徽省《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宜政发〔2015]14号)规定,为保持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经评估审查,市政府决定,延长《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宜政发〔2018〕15号)实施期限至2024年4月30日
发布时间:2022-07-11 14:28:23 -
安徽省《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3年版本
安徽省《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第十四条 安徽省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资金中支付。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具体待遇标准是:(一)基础性养老金:每人每月215元;(二)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缴费3600元、7200元、10800元的,分别享受个人帐户养老金每人每月30元、60元和90元;
发布时间:2022-06-23 13:4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