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桐乡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梧桐街道、开发区(高桥街道)、乌镇镇等3个镇、街道所属行政区域,以及隶属凤鸣街道由开发区托管的行政村,在主城区(绕城公路内)及乌镇大道科创集聚区规划范围内,不再安排迁建安置点;在主城区及乌镇大道科创集聚区规划范围外,实行迁建与公寓组合安置、公寓房安置、货币安置三种安置形式。
发布时间:2023-07-06 14:14:53 -
浙江《台州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集体土地房屋的补偿分别由各区按现行集体土地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 台州湾新区根据行政区划,分别参照各区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3-05-26 14:31:29 -
浙江《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全县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县政府已印发重点项目专项政策处理办法的各项目征地,继续按原标准施行;国有农场、林场等国有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可参照本标准补偿。
发布时间:2023-05-25 14:58:07 -
广西《龙州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2023年未做调整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前执行的有关补偿标准与本标准有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
发布时间:2023-05-24 13:39:59 -
广西《宁明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标准》2023年未做调整
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原《宁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7﹞5号)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23-05-24 13:37:17 -
广西《天等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自2020年7月2日起实施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天等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执行(天政办发〔2016〕48号)。(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参照《天等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执行(天政办发〔2016〕48号)。
发布时间:2023-05-23 15:54:35 -
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自2020年6月6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本办法《大化瑶族自治县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附件1)、《大化瑶族自治县征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附件2)的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3-05-09 14:10:54 -
广西《岑溪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自2020年6月29日起实施
第九条补偿后的青苗、果树、林木、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由被征收方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一清理。
发布时间:2023-04-25 14:43:47 -
广西《上林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自2022年11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钢混、砖混、砖瓦、泥瓦、简易结构:以墙根边界线内面积为准。面积计算办法: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 T17986—2000)进行有关建筑面积计算;外墙边与外墙边丈量的距离相乘为建筑面积,外阳台及外楼梯计二分之一建筑面积。钢混、砖混结构的边雨棚及砖木结构四周瓦檐(飘檐),其补偿费用包含在每平方米补偿单价内,不另计算建筑面积。
发布时间:2023-04-03 15:29:57 -
广西《大新县被征收(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0年更新)》2020年施行版本有效期已延长
本补偿标准适用于大新县范围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农用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农用地以及国有建设用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本补偿标准未规定的其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可由财政、审计、发改(物价)、农业、自然资源(林业)等业务部门出具的测算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发布时间:2023-03-31 14:23:08 -
广西北海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自2016年2月29日起施行2023年现行有效
(1)每户宅基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含多处宅基地),人均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含120平方米)的,房屋按评估价全额补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120平方米的,房屋超出120平方米的部分按评估价60%补偿。(2)每户宅基地面积超出10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含120平方米)的,房屋按评估价95%补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120平方米的,房屋超出120平方米的部分按评估价的55%补偿。
发布时间:2023-03-30 15:38:13 -
甘肃省《兰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甘肃省《兰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4月16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合理布局、少拆多改。结合城市体检评估,精准查找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短板和不足,推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优化改造为主,拆旧建新为辅,加强修缮改造,
发布时间:2022-12-28 14:32:36 -
新版《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即将施行,已于2022年11月开始公开征求立法意见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十一条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探索多种方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不得强制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集中上楼居住。
发布时间:2022-12-01 14:09:13 -
浙江省《永嘉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自2020年10月2日起施行
浙江省《永嘉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十条 浙江省永嘉县共分为三类区片,征收土地补偿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 征收农用地(林地除外)、建设用地的按照同类区片综合补偿标准予以补偿。2 征收林地、未利用地的,按照同类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60%补偿(具体见附件1)。
发布时间:2022-10-12 15:5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