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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西《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广西南宁市房屋搬迁按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计算房屋搬迁费。(一)住宅房屋搬迁费(23元 平方米)及误工费(每户1000元 次),均按2次支付。(二)非住宅房屋搬迁费(23元 平方米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调试及运输的市场价格费用标准计算),按2次支付。(三)因征收人原因造成2次以上搬迁的,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
发布时间:2022-07-29 15:06:48 -
贵州省《铜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即将发布新版办已于2021年05月18日公开征求意见
贵州省《铜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二条 贵州省铜仁市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或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用途为住宅,但已改变为营业用房,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适当提高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价值的补偿:(一)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发布时间:2022-07-29 14:11:20 -
贵州省《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8年施行版本
贵州省《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贵州省遵义市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结构原则上以被征收人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事项不明确或与现状不符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意见,委托具有专业测绘资质的机构对现状进行实地勘测认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示。
发布时间:2022-07-28 14:50:40 -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1年施行版本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第三条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凡是征收补偿款难以购买套内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产权调换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发布时间:2022-07-26 14:53:06 -
河北省《邯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邯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九条 河北省邯郸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项目征收范围,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区域内公布。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改变房屋用途;(三)分割转让和分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布时间:2022-06-07 14:56:44 -
河北省《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2暂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9年版本
河北省《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河北省沧州市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占地,由实施征收项目的人民政府组织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发布时间:2022-06-07 10:53:52 -
河北省《保定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合法宅基地补偿安置住房不大于300㎡,自2020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保定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十条 河北省保定市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根据项目安置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可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1 每处合法宅基地补偿被征收人不大于300平方米安置住房,具体补偿标准由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土地的区域商用价值并结合具体村情予以确定。2 合法宅基地面积超出0 3亩以外部分,按照土地区域商用价值最高不超70万 亩,给予货币补偿,具体标准由各区(开发区)结合各村实际情况确定。
发布时间:2022-06-07 10:48:30 -
河北省《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最新版于2022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河北省保定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红线图,拟定房屋征收范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改变房屋用途;(三)分割转让和分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房屋租赁;
发布时间:2022-06-06 15:19:45 -
河北省《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2年暂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6年版本
河北省《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货币补偿费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货币补偿费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在交付房屋时,结清差价款。
发布时间:2022-06-02 14:50:26 -
广东省《汕尾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最新版已于2021年3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汕尾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 房票安置奖补政策(八)广东省汕尾市被征收人全部选择房票安置的,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且用于购房资金达到或超过房票金额85%的,由征收人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12%给予现金奖励。(九)广东省汕尾市原已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变更选择房票安置,安置补偿权益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规定计算后,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实际使用房票金额12%的奖励。
发布时间:2022-05-31 14:53:56 -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最新版已于2019年修正2022年继续执行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4年12月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 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修正),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第十九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补偿包括:
发布时间:2022-05-07 10:00:16 -
湖北省《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2年未修改,继续沿用2016年修改版
(2012年12月3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3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征收房管部门依法托管、代管或者经房管部门决定带户发还给产权人的落私产、文革产,且该房屋已作为公有房屋出租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100%给予补偿,对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90%给予补偿,对非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70%给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4-27 14:31:47 -
江苏省《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
江苏省《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第十三条 江苏省南京市征收江南八区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所属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区片内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第十四条 江苏省南京市征收江南八区集体土地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发布时间:2022-04-08 16:49:55 -
《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加快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着力解决青年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加快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着力解决青年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加快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推进水电路气信等配套设施建设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有条件的加装电梯,力争改善840万户居民基本居住条件。加强住房供应保障。以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为重点,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发布时间:2022-04-02 10: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