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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2年施行版本
贵州省《六盘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贵州省六盘水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发布时间:2022-07-28 15:33:07 -
云南省《大理市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棚户区改造选择货币安置的给予40000元奖励
云南省《大理市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鼓励货币化安置。云南省大理市棚户区改造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给予40000元奖励;在大理市辖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0%的补偿费给予奖励;在棚改信息服务平台房源中购买住房的,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购房优惠。
发布时间:2022-07-26 13:48:36 -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第九条 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发布时间:2022-07-12 13:23:37 -
安徽省《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于2016年修改调整完毕
安徽省《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将《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内容进行合并。对第五条第二段“房屋征收调查摸底、结果公示”等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单独列为一条。具体修改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三榜公示’‘两级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2-07-11 13:50:58 -
安徽省《五河县城镇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3年版本
安徽省《五河县城镇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及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第十四条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发布时间:2022-06-27 13:58:38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发布时间:2022-06-16 10:05:18 -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人均住宅面积超过60㎡建房申请不予批准,自2011年起施行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二)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三)年龄未满18周岁的;(四)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五)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发布时间:2022-06-15 14:27:03 -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拥有多处宅基地的村民不能对原有住房进行改建、扩建或者翻建,已于2019年5月5日起施行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禁止建房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得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或者对原有住房进行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一)拥有多处宅基地的;(二)已有宅基地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情况,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整改的;(三)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的;(四)离婚户对宅基地及住房权益未处置完毕的;
发布时间:2022-06-08 14:52:06 -
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鼓励棚户区改造就近异地安置,将于2022年失效
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三、鼓励就近异地安置(一)征收住宅类房屋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原地产权调换或就近异地安置。3、就近异地安置:被征收人选择政府安排的就近异地安置房的,被征收房屋与异地安置房等价值部分,可按政府限定价结算,因房屋不可分割超出部分可按优惠价结算,具体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限定价由辖区政府按照不低于市场评估价格70%的原则确定,优惠价可参照成本价格确定。
发布时间:2022-06-02 15:27:56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最新版已经十三届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发布时间:2022-06-01 16:26:23 -
广东省《揭阳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规定一户能拥有一处或多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50㎡,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揭阳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广东省揭阳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或拥有多处宅基地但累计占地总面积必须符合标准。面积按照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发布时间:2022-06-01 15:43:12 -
广东省《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最新版还未发布,已于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五条 广东省清远市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农村村民住宅、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附件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制定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方案;青苗补偿费参照本办法附件5《集体土地农用地青苗补偿费标准》、附件6《竹、木、果树补偿标准一》、附件7《竹、木、果树补偿标准二》,制定具体的青苗补偿费方案。
发布时间:2022-06-01 13:43:36 -
广东省《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2022年暂未调整
广东省《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广东省茂名市对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后临时建筑的残值予以补偿建设费,不作产权补偿(其评估结果须经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核实);违规突击抢建的房屋(含简易棚、装修物)不予补偿;无国土部门核发的临时土地使用证的,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5-30 15:36:31 -
广东省《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2022年最新版出炉
广东省《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惠州市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惠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惠州市住宅改作非住宅用途的,仍按照住宅评估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土地征收前房屋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计算办法如下:(一)按实际用作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同期、同区域、同类经营性房屋市场租金(根据房屋市场租金分析报告确定)计算,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发布时间:2022-05-30 14:49:49